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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1973年修订

  (2)如买方或其有关的代理人在货物到达指定的目的地之前提取了货物,则运输过程应被视为已经终止。
  (3)在货物到达指定的目的地后,如果承运人、其他受托人或保管人向买方或其代理人承认,他是代表买方或其代理人持有货物,并将作为买方或其代理人的受托人或保管人而继续占有该货,则运输过程好告终止,至于买方可能对货物是指定有一更远的目的地,则属无关紧要。
  (4)如果货物被买方拒收,而承运人、其他受托人或保管人继续占有该货,即使卖方表示拒绝退货,运输过程也并未终止。
  (5)当货物交与买方租赁的船舶时,究竟船东是作为承运人抑或作为买方的代理人而占有货物,这是一个需视具体案情而定的问题。
  (6)如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或保管人错误地拒绝交货给买方或其他有关代理人,则运输过程应被视为终止。  
  (7)如货物已有一部分交付给买方或其有关代理人,其剩余部分可以在运输过程中停止交货,但如在部分交货时有证据表明卖方已同意放弃对全部货物的占有者除外。
  运输过程中停止交货权的实施
  46.(1)未收货款的卖方可以通过实际占有货权的办法,或者通过把他的要求通知占有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或保管人的办法,行使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停止交货权。此项通知可发给货物的实际占有者或其雇主。在后一情况下,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法,必须使该雇主本着合理尽责的态度,能够及时告知他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以制止交货给买方,此项通知才能产生效力。
  (2)当运输过程中停止交货的通知是由卖方发给占有该货的承运人、其他受托人或保管人时,后者应该将货运回给卖方,或者按照卖方指示行事。此项重运的费用则应由卖方负担。
  买方或卖方的再销售
  买方再销售或扣押的效力
  47.按照本法案的规定,未收货款的卖方对货物的留置权或在运输过程中的停止交货权,不受买方对货物可能作出的销售或其他处置行为的影响,但如上述行为是经过卖方同意者除外。
  下述情况也应除外;即当货物的所有权证件已被合法的移转给其他人,后者作为买方或货物所有人又将该证件移转给另一人,而该人取得证件是出于善意和支付了对等价金的,如果上述第二次移转是通过买卖行为实现的,则原来的未收货款的卖方的留置权或在运输过程中的停止交货权均告失效,如果上述第二次移转是通过抵押或其他有偿处置行为实现的,则原来的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主张他的留置权或运输过程中的停止交货权时,应当服从于受让者的权利。
  买卖并不一般地因留置或在运输过程中停止交货而取消
  48.(1)按照本条的规定,一项买卖契约不能仅因未收货款的卖方行使留置权或运输过程中的停止交货权便告废除。
  (2)如未收货款的卖方行使留置权或运输过程中的停止交货权,并将货物再行出售,有关的买方在对抗原来的买方时享有优先权。
  (3)如货物属易腐性质,或未收货物的卖方将打算另行出售货物的意图通知买方,而买方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或偿还价金,则未收货款的卖方可以另行出售货物,同时还可以要求原买方赔偿因其毁约而引起的损失。
  (4)如卖方曾明白表示,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他保留另行销售的权利,则当买方实际发生违约行为时,卖方可以将货另行处理,原来的买卖契约即告废除,但不应影响卖方可能享有的索赔权。
  第五部分 对违约的诉讼
  卖方的补救措施
  要求价金的诉讼
  49.(1)在一项买卖契约下,如货物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买方,而买方不正当地疏忽或拒绝按照契约规定支付价金时,卖方可对买方提出索还价金的诉讼。
  (2)在一项买卖契约下,如果规定价金的支付应在某一具体日期为之,而不问交货早迟,则当买方错误地疏忽或拒绝按期支付价金时,即使货物所有权尚未移转,货物也尚未被指定给有关契约项下,卖方仍可提出索取价金的诉讼。
  (3)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在苏格兰的卖方要求补偿价金利息的权利,此项利息应视具体情况,或者从交货之日起算,或者从应付价金之日起算。
  拒绝受领货物的损害赔偿金额
  50.(1)如买方不正当地疏忽或拒绝受领货物和支付价金,卖方可对买方提出因其拒收货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2)上述损害赔偿的金额,应指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直接或必然会引起的估定的损失。
  (3)如有关货物存在有一个可以利用的市场,则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表面上应按缔约时的价格和规定受领货物时的市价两者之间的差额来计算,如未订明受领货物的时间,则后者应以拒绝受领的日期为准。
  买方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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