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1973年修订
这是一项将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编篡成文的法案(1894年2月20日),在本届议会中,女王陛下根据上院和下院的建议和同意,并经其授权,制订本法案如下:
第一部分 契约的成立
买卖契约
买卖和买卖预约
1.(1)所称货物买卖契约,是指卖方将货物财产权移转或同意移转给买方,以换取一定的金额报酬,此项报酬称作价金。在货和钱双方所有人之间可能订有一项买卖契约。
(2)一项买卖契约可以是绝对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
(3)在一项买卖契约下,如果货物的财产权即时由卖方移转给买方的,该契约称作“买卖”,如果此项财产权的移转须待将来某一时间,或须待将来某些条件被履行后才能实现的,该项契约称作“买卖预约”。
(4)随着时效的到来或者有关条件已被履行,货物的财产权应即据以移转,该项“买卖预约”就变为“买卖”。
购买或出售的行为能力
2.从事买卖活动的行为能力,是由有关缔结契约、移转财产和取得财产的行为能力的普通法中加以规定。
除非是向幼儿、未成年人或因精神缺陷、醉酒而无权缔结契约者出售和提供必需品,否则买方必须支付合理价金。
本条所称的“必需品”,是指在出售和交货的当时,对于有关的幼儿、未成年人或上述其他人员属于维持生命所必需的物品。
契约的缔结
买卖契约的制作
3.根据本法案及其他有关的成文法令的规定,一项买卖契约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不论有无签署),也可采用口头,或者部分书面部分口头,也可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中加以推定。
但本条所列情况不应影响有关法人的法律。
4.已撤销(1)。
契约的标的物
现货和期货
5.(1)一项买卖契约的标的物,可以是卖方所有或占有的现货,也可以是在买卖契约缔结之后,卖方将予制造或取得的货物,在本法案中,后者称为“期货”。
(2)有的货物买卖契约,卖方的履行依赖于某种特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3)在一项买卖契约中,如卖方旨在出售期货,该契约应视作“货物买卖预约”处理。
货物灭失
6.一项出售特定货物的买卖契约,如在缔约时货物已经灭失,但卖方并不知情者,该项契约无效。
货物在缔约买卖预约协议之后但在实现买卖之前灭失
7.一项出售特定货物的买卖预约,由于不能归咎于卖方或买方的原国,货物在风险移转给买方之前灭失,该协议应视为无效。
价金
价金的确定
8.(1)买卖契约中的价金,可以在契约中加以确定,也可以留待以后按双方约定的办法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在交易进行过程中决定。
(2)如价金未按上述规定加以确定时,则买方应该支付合理的价金。价金如何才算合理,属于一项事实问题,应按每笔具体交易的情况而定。
价金待估定的买卖预约
9.(1)有的买卖预约,价格条件规定为由第三者估价确定,如该第三者不能或未能作出此项估价,则有关的协议无效;但如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已被交给买方并已由买方受领,则买方必须相应地支付合理的价金。
(2)如第三者不能作出估价是由于卖方或买方的过失时,无过失的一方可以向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要件和保证
关于时间的规定
10.(1)除非契约条款中另有列明,否则有关付款时间的各项规定不被视为买卖契约的要素。至于其他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否作为契约的要素,则应视契约条款的规定。
(2)在买卖契约中,“月份”一词应指文字表面所示的日历月份。
要件应被视作保证的情况
11.(1)在英格兰和北爱尔兰--
a.如买卖契约是以卖方履行某项要件为有效,买方可以放弃该项要件,也可选择把对该项要件的违反视作违反保证,而不将其作为解除契约的理由。
b.买卖契约中的某项规定究竟为“要件”,抑或为“保证”,需视各个契约的具体内容而定。违反要件可能给予对方以解除契约的权利,违反保证则对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拒收货物和解除契约。契约中的某项规定虽用“保证”之名,但也可能属于一项“要件”。
c.如一项买卖契约是不能分割的,而买方已接受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或如该项契约是买卖特定货物,而有关的财产权已经移转给买方时)(2),则卖方违反其应予履行的任何要件,都只能被视为违反保证,而不能将其作为拒收货物和解除契约的理由,但如契约中对此另有明示或默示条款规定者除外。
(2)在苏格兰,卖方对买卖契约中任何实质性部分未能履行,都被视为违反契约,使得买方有权在交货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拒收货物和解除契约,他也可收下货物而对卖方的违约行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