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则自1971年2月1日起执行。
(2)1963年6月修订的规则(下称原规则)作废。
(3)在本规则生效时,根据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无论有无开庭,都应受原规则的约束。
2.在以下情况下,行政管理费用可以退回:
(1)如提交仲裁申请的一方,或提出反诉的一方,在指定仲裁员之前,书面通知协会撤销其仲裁申请,行政管理费用可以退加。
(2)在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仲裁员的案件中,如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仲裁员已指定后,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通知协会撤销仲裁申请,可退还三分之二的行政管理费用。
(3)仲裁庭组成后,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前不迟于48个小时,通过书面协议通知协会撤销仲裁申请可退还二分之一的行政管理费用。但在规则33所述的情况下(不开庭仲裁),费用应由仲裁庭确定。
费用表
1.申请费、仲裁费和推迟开庭费如下表:(¥为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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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 │每案件¥50000 │根据规则7.10的规定,由提
│ │出仲裁申请方或反诉方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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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 │ │(1)根据规则7、10规
行政管理费 │ │定行政管理费用由提出申请
如争议金额为: │争议金额的3% │或反诉方负担
¥5000000以下 │¥15000000加争议金额 │(2)如根据规则12第1
¥5000001至 │¥5000000以上部分的2% │段修改了申请,则行政管理
¥10000000 │¥252000加争议金额 │费用应相应增减。如果第一
¥10000001至 │¥10000000以上部分的1% │次开庭开始后,申请部分撤
¥50000000 │¥650000加争议金额 │回,或争议金额因此减少,
¥50000001至 │¥5000000以上部分的0.5% │则行政管理费用不减少,已
¥100000000 │¥900000加争议金额 │付的行政管理费用不退回。
¥100000001以上 │¥100000000以上部分的 │(3)第二次及以后的每次
如争议金额未明确第二次 │0.25%¥300000 │开庭费用,应由有关的一方
或以后的开庭 │每次开庭 │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支付,
│¥30000 │除非根据规则45的规定要
推迟开庭费 │每次推迟 │求当事人预付。
│¥20000 │(4)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每
│ │次开庭时,如开庭持续到下
│ │午6:00以后,则每小时
│ │加收费用¥8000,如双
│ │ 方当事人都请求推迟开庭
│ │,则推迟开庭费用由双方平
│ │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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