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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期限的宽限
 
 规则40 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延长规则规定的期限。
  2.当协会或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规则规定的期限。
  3.协会或仲裁庭根据上一段的规定延长期限时,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通知等
 
 规则41 仲裁庭文秘人员应将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一切决定通知当事人,但这些决定是在当事人在场时做出的除外。
  2.向当事人通知或送达文件时,协会或仲裁庭文秘人员应将文件亲手递交或寄送到有关当事人。但规则另有规定者除外。

  费用
 
 规则42 在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时,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应包括规则所附的费用表提到的申请费、仲裁费和推迟开庭费。
  2.仲裁费用则由当事人根据裁决中规定的比例分担。
  3.在规则25中规定的情况下,每次推迟开庭,都应由要求推迟的一方承担费用。
  4.仲裁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还。

  其它花费
 
 规则43 证人、专家证人的费用,检验或调查的费用,速记、口译、笔译的费用,都应由提出该项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2.如果上述各项费用是由仲裁庭的指令导致的,当事人应分担费用者除外。
  仲裁员的报酬
 
 规则44 仲裁员的报酬由当事人根据协会规定平均分担。

  缴纳费用及其它
 
 规则45 当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协会预付一部分仲裁费、其它费用和仲裁员报酬。
  规则46 当事人应按秘书处或仲裁庭文秘人员的要求向秘书处缴纳仲裁费、其它费用和仲裁员报酬。

  违反决定
 
 规则47 当一方当事人未执行仲裁庭的决定时,仲裁庭可以对该方当事人采取适当的措施。

  规则的正式文本
 
 规则48 规则有日文、英文两种文本,如果两个文本的解释有出入,应以日文本的解释为准。

  补充规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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