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仲裁的决定
 
 规则34 当仲裁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员组成时,仲裁庭的决定,包括裁决决定,应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当持相反意见的人数相同时,如果仲裁员在其中间已指定了首席仲裁员,则首席仲裁员有权作出最后的决定。

  第二部分 裁决

  期限
 
 规则35 仲裁庭应在审理终结后35天内(在规则37第2段的情况下,45天内)作出裁决。

  裁决
 
 规则36 裁决书至少应陈述下列事项并具有每一位仲裁员的签字和图章;除双方当事人认为不必陈述第(4)项(裁决理由)或如果出现下段所述情况,则裁决书不受此限:
  (1)当事人个人或公司的全称和地址;
  (2)如一方当事人由代理人代理,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3)裁决内容
  (4)裁决理由
  (5)裁决日期
  2.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和解决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3.如出现前两款的情况时,仲裁庭应作出一项有关分担仲裁费用的裁定。仲裁庭在其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决定仲裁费用及仲裁员报酬的支付方式。

  语文
 
 规则37 裁决应使用日本语文。
  2.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那么尽管有上一段的规定,裁决也可写成日文和英文,两种文本都应正式有效。当仲裁员中有一非日本籍仲裁员时,这一条同样适用。
  3.在上段所述情况下,若两个文本之间的解释存在异议,则应以日文本为准。

  送达
 
 规则38 正式有效的裁决文本应以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1)有递送证明的挂号信;
  (2)当面送达;
  (3)法律中规定的其它方式。
  2.上段规定的送达,应在所有仲裁费用、仲裁员的花费和报酬都已全部支付后进行。

第五章 补充规则

  附加译本
 
 规则39 一方当事人提交给秘书处或仲裁庭的文件、证据或其它书面材料系用外语写成的,则需附上日文译本。但如果秘书处或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时,可以例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