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开庭
规则25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并书面通知仲裁庭要求推迟开庭日期,则仲裁庭应予以推迟。
2.仲裁庭收到了一方当事人要求推迟开庭的请求,并认为推迟不可避免时,应推迟有关开庭日期。
证据
规则26 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其争议请求提交证据,或请求允许证人或专家证人自愿出庭作证。但如果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当事人的争议请求无关,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
2.仲裁庭可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或要求证人、专家证人自愿出庭作证。
3.仲裁庭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接受证据。除非在开庭时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4.仲裁庭不得要求证人或专家证人宣誓。
检验或调查
规则27 仲裁庭可在其认为必要时或当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请求时,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和调查。
开庭记录
规则28 仲裁庭文秘人员应在每次开庭时做开庭记录,记录开庭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开庭纪要,并保留此记录。
2.如仲裁员指令或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仲裁庭文秘人员应作速记记录。
口译或笔译
规则29 如仲裁庭命令,或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文秘人员可以安排口译或笔译。
秘密程序
规则30 开庭的程序是不公开的。
出席开庭
规则31 与仲裁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参加开庭。其他人员是否可参加开庭,由仲裁庭决定。
开庭程序的终止和再次开庭
规则32 当仲裁庭认定一切争议和证据都已陈述完毕时,可以终止开庭程序。
2.仲裁庭可以作出决定,再次开庭。
不需开庭的仲裁
规则33 当事人可以协议并书面请求取消开庭程序。这种情况下的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除非规则中的其它规定在细节上作过修改后可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