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方法
规则18 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规则17第1段的规定,如果要指定一名仲裁员,则当事人可通过协议指定。如在自基准日期起30天内未指定,则由协会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后指定。
规则19 如果双方只同意两名仲裁员或明确仲裁员为两名以上,但没有同意指定方法,或如果根据规则17第2段的规定3名仲裁员,每一方当事人可在规定的人数内指定人数相同的仲裁员,当规定的人数为奇数时,已被指定仲裁员再指定一名仲裁员。
2.如果当事人准备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仲裁员,但在自基准日期起30天内没有完成上述指定,协会应指定当事人尚待指定的仲裁员,同时考虑到有关当事人的意愿。
3.如果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还需指定一仲裁员,但在自最后一个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30天内没有完成上述指定,则这名仲裁员由协会指定。
指定仲裁员的限制
规则20 关于需要由协会或仲裁员根据规则18或规则19第1段或3段的规定指定仲裁员,当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指定一名与双方当事人不同国籍的仲裁员时,只要这种请求是在自基准日期起3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的,协会或其他仲裁员应遵照这种请求行事。
通知指定情况
规则21 当一方当事人已指定了一名仲裁员时,他应自基准日期起30天内,将有关该仲裁员的姓名、地址和职业的文件提交秘书处,同时提付仲裁员的接受指定书。
2.当一名仲裁员被指定后,秘书处应将该仲裁员的姓名、地址和职业立即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员。
应付空缺的措施
规则22 一位仲裁员因其死亡、辞职或其它原因缺席时,那么指定该仲裁员的一方可以按指定该仲裁员的方法,重新指定一名仲裁员代替。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部分 开庭程序
开庭的议程及其它
规则23 仲裁庭可以决定每次开庭的议程时间和地点。
2.当根据上一段的规定制定开庭议程时,仲裁庭应允分注意以避免程序延误。
开庭
规则24 开庭应在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已按时收到了开庭时间的通知,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到庭,开庭应照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