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仲裁
申请
规则7 根据规则要求仲裁的一方(下称申诉人)应向任何一个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同时按所附收费表缴纳费用:
(1)一份书面仲裁申请;
(2)证明当事人同意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文件原本或副本;
(3)支持仲裁申请书中请求的证明文件之原本或副本;
(4)当申请是由代理人提出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在上一段第(1)项中提到的书面申请中应包括下列到项:
(1)当事人个人或公司的全称及地址;
(2)当申诉人由代理人代理时,应写明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3)请求事项;
(4)申请的理由及证据。
受理及仲裁通知
规则8 秘书处接到仲裁申请后,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前条款规定,认定符合后,方可予以受理;
2.秘书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将此情况通知当事人。在给被申请仲裁的一方(下称被诉人)的通知中,应附上仲裁申请的副本。
答辩
规则9 根据规则8第2段规定,发出通知的邮寄日期(下称基准日期)起3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作为答辩:
(1)一份书面答辩书;
(2)支付答辩书中理由的任何证明文件的原本或副本;
(3)如答辩是由代理人作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上段第(1)条提到的答辩书中包括如下事项:
(1)当事人个人或公司的全称及地址;
(2)如果被诉人由代理人代理时,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3)答辩的目的;
(4)答辩的理由和证据。
3.秘书处收到根据第1段的规定提出的答辩后,应认定其是否符合前两段的规定,如符合,应予以接受。假如,在答辩的目的和理由中发现有明显的反诉请求,秘书处将拒绝接受这样的答辩,而应要求被诉人根据规则10的规定,就有关部分提出反诉。
4.秘书处接到答辩书后,应向当事人通知这一情况。在给申诉人的通知中应附上书面答辩的副本。
反诉
规则10 被诉人可在基准日期后、仲裁庭组成前的30天内,提出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