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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

  如果被诉人要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其适用性提出异议,则应在答辩中提出,并同时说明异议的理由。
  如果被诉人要提出反诉或抵销请求,则应在答辩中作出相应的声明,包括争议的要点和请求补救的初步说明。提起反诉或抵销请求必须以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为限。
  被诉人的答辩应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应有机会对被诉人提出的任何异议或请求作出评论。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将不影响案件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补充、期限
  仲裁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详细说明其主张。如果申诉人未能符合这一要求,仲裁院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如果被诉人未能符合这要求,则不影响案件程序的继续进行。
  如果被诉人没有对其反诉或抵销请求作详细说明,则仲裁院可以撤销其反诉或抵销请求。
  如果仲裁院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某种行为,该期限可以由仲裁院延长。
   第十三条 仲裁费用保证金
  仲裁院应确定一笔仲裁院收取的费用,该款连同其利息作为仲裁费用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根据仲裁院的规定确定。仲裁院可以就反诉和抵销请求另外确定保证金。在仲裁程序过程中仲裁院可以根据仲裁庭的通知决定增加保证金的数额。
  上述保证金原则上应由双方当事人各半分担,但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支付全部款项。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要求支付保证金额,仲裁院应给另一方当事人交纳全部保证金的机会。如果即使这样,保证金款项仍未支付,则案件将全部或部分地被撤销或中止。
  仲裁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审结之后,从保证金中支取款项以支付仲裁员的报酬和仲裁程序中发生的其它费用。
  仲裁院可以决定保证金部分由银行担保或其它担保组织。
   第十四条 仲裁院的决定
  根据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文件交换结束后,除非明显缺乏管辖权,仲裁院应:
  (1)指定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并且如果必要,则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指定其它仲裁员;
  (2)决定仲裁地点,当事人对此已有约定者除外;
  (3)确定保证金数额和各方应交纳其份额的期限。
   第十五条 案件移交仲裁庭
  一俟仲裁庭组成且保证金已交齐,仲裁院应即将案件移交给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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