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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1.如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各方达成了和解,仲裁庭应终止仲裁。如经各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亦可以用仲裁裁决的形式根据同意的条款将和解作成记录。仲裁庭对这类裁决毋须说明理由。
  2.如由于任何其他的原因致使仲裁程序的继续成为不需要或不可能时,仲裁庭应将终止程序的意见通知各方当事人,除非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外,仲裁庭应发出终止仲裁的命令。
   第三十一条 裁决的解释或更正
  1.在收到裁决后的30天内,任何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对该项裁决作出解释或要求仲裁庭更正任何誊写、打字或计算上的错误,或者对提出的请求但在裁决书上遗漏了的作出追加的裁决。
  2.如仲裁庭认为要求正当,在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仲裁庭应在收到该要求30天内答应该项要求。
   第三十二条 费用
  仲裁庭应在其裁决内确定仲裁的费用。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如确定按比例分配费用是合理的,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费用。费用应包括:
  1.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2.仲裁庭要求的辅助费用,包括专家费;
  3.协会行政管理人的费用和开支;
  4.胜诉方法律代理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的报酬
  仲裁员的报酬应根据他们所付出的服务,并考虑到案件的金额大小和复杂性。基于这些考虑,每天或每小时的适当费率由协会行政管理人与当事人各方和仲裁员在仲裁开始前作出安排。如当事人不能就报酬条件达成一致,协会行政管理人应提出一个合适的费率,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费用预付金
  1.在提出申请时,协会行政管理人可以要求申诉方按照第三十二条第1、2、3项规定,预付适当的金额作为费用预付金。
  2.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庭可以向各方当事人要求追加预付金。
  3.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能如数交付应缴纳的预付金时,协会行政管理人应通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其中的一方或他方可以补足该应付款项。如仍未照付,仲裁庭可以命令中止或终止仲裁程序。
  4.在作出裁决后,协会行政管理人应向各方当事人提供所收预付金的帐目并退还任何尚未使用的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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