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如另一方当事人或各方当事人不同意要求回避,或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仲裁员没有离职。协会行政管理人应自行对要求回避作出决定。
第十条 仲裁员的更替
如提出要求回避后仲裁员离职,或协会行政管理人支持该要求回避,或协会行政管理人决定有充分的理由接受仲裁员的辞职,或仲裁员死亡,则应按照本规则第6条任命一名更替的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十一条
1.由三人组成的仲裁庭有一名仲裁员未能参加仲裁时,另外两名仲裁员应有权自行继续仲裁和作出决定、裁定或裁决,尽管第三名仲裁员不能参加。在一名仲裁员不能参加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继续仲裁或作出决定、裁定或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应考虑仲裁程序进行的阶段,第三名仲裁员不能参加的理由,如有的话,以及他们认为合乎案件情况的其他事项。如两名仲裁员认为第三名仲裁员不能参加不得继续仲裁,协会行政管理人经证实符合实情应宣布职位空缺,并应根据第六条规定任命一名更替的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被更替的仲裁员任命后,仲裁庭应自行决定以前全部或部分的审理是否需要重做。
三、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代理
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在仲裁时由代表参加。代表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应书面通知他方各当事人和协会行政管理人。仲裁庭一经组成,各方当事人或他们的代表应书面与仲裁庭直接联系。
第十三条 仲裁地点
1.如各方当事人对仲裁地点不能达成一致,协会行政管理人可以初步选定仲裁地点,但仲裁庭有权在组成后60天内最后确定。所有这类的决定应考虑到当事人的意见和仲裁的情况。
2.仲裁庭可以在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举行会议,开庭审理或检验财产或文件,仲裁庭应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书面通知,使其得以准时到场。
第十四条 语文
如各方当事人对仲裁使用的一种语文或几种语文不能达成一致,应使用仲裁协议书就的语文。但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该仲裁的情况决定使用其他语文。仲裁庭可命令对以另一种文字递交的任何文件应附送仲裁庭决定的文字或几种文字的译本。
第十五条 对管辖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