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
(1987年10月1日修订生效)
引言
在一些情况下,一位公正调解员的参与可以协助当事人达成商事纠纷的和解。调解乃是一种程序,当事人按照该程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一位公正的人士--调解员来解决。调解员可以建议解决争议的办法,但不能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
如果当事人欲请调解员按照本规则解决现存争议,他们可以订立如下的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现将下面争议按照《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提交调解(该条款还可以规定调解员的资格、费用支付办法、调解会议地点以及任何其他当事人所关心的事项)。
如果当事人欲采用调解作为其合同争议解决程序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他们可以将下面调解条款连同标准仲裁规定插入合同中:
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或其违约相关联的争议,如果不能通过双方磋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诉诸仲裁、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之前首先本着诚信精神按照《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商事调解规则
第一条 当事人的协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在合同中规定,在“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A)的主持下或按照本规则以调解方式解决现存的或未来的争议,即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将从提交争议之日起已修订生效的本规则作为他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条 调解的开始
任何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本规则向AAA提出一份调解协议或一份书面调解请求以开始调解程序,并预交按照收费表所应缴纳的适当行政管理费。如果没有调解协议或没有规定调解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AAA邀请他方当事人加入到调解协议中,AAA在收到该请求时,将通知争议所涉及的他方当事人并努力取得一份调解协议。
第三条 调解请求
调解的请求应包括一份关于争议性质的简要声明和该争议的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代表他们参加调解的代表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如果有代表人的话)。提起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同时向AAA提出一式两份请求书,并向争议的其他每一方当事人提出一份请求书副本。
第四条 调解员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