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中规定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法律或其他费用(除仲裁费用外)由另一方当事人支付。
4.如果仲裁于终局裁决作出之前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被放弃、中止或终结,当事人应对仲裁庭确定的仲裁费用向仲裁院负连带责任,只要该费用金额经仲裁院确认符合《仲裁费用表》。如果仲裁庭确定的仲裁费用少于当事人已支付的保证金,则应按照当事人同意的比例,或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支付保证金的比例予以退还。
第十九条 责任排除
1.不论是仲裁院,还是仲裁员,都不就其有关根据本规则仲裁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负责,仲裁员(而不是仲裁院)应就其明显或故意的违法行为的后果负责者除外。
2.裁决已经作出,并且依第十七条对裁决进行纠正或作出附加裁决的可能性已经过期或者消失,无论是仲裁院还是任何仲裁员都没有任何义务应仲裁有关的任何事项向任何人作出任何说明,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应企图在任何因仲裁产生的法律诉讼中将仲裁员或仲裁院官员作为证人。
第二十条 一般规则
1.如果一方当事人知道本规则的规定或者要求未被遵守,而未立即将此情况表明异议,并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则应认为其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2.对一切本规则未加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院与仲裁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做尽可能合理的努力以确保裁决能在法律上得到执行。
仲裁费用表
管理费用 500英镑
1.登记费
(同仲裁申请书一起预先支付-- 500英镑
不退还)
2.伦敦国际仲裁院秘书处办理仲
裁所花的时间费用 每小时100英镑
3.伦敦国际仲裁院秘书处有关办
理仲裁所产生的邮寄、电传、传真
、旅差等具体费用 按成本计算
(于裁决时支付或凭临时发票支
付)
4.进行仲裁所需的额外费用--
不论是由仲裁院自己所花费的或其
他所花的费用 按适当金额计算
(于裁决时支付或凭临时发票
支付)
仲裁庭的费用
5.仲裁庭费用将依每个成员应仲裁所做的工作计算,并依具体案件的情况,在适用相应的收费比率,包括案件的复杂性以及仲裁员的特殊资格。这些比率将由登记处于仲裁庭任命时告知当事人各方,可依仲裁时间的要求每年加以审查。
(作为指导,1990年1月1日多数案件的仲裁员费用比率在下列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