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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C)

  9 如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运输契约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港口或处所终止,或者运输在按上述第8条规定发货前终止,本保险亦应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续保要求,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
  9.1 直至货物在该港口或处所出售和交货,或,除非有特别约定,在被保险货物抵达该港口或处所后,满60天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或
  9.2 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的延长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终止。
  变更航程条款
  10 当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经另行商定保险费和条件,本保险仍然有效。
  理赔
  可保利益条

  11 11.1 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获得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
  11.2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上述11.1条的规定,对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本保险契约之前,但在缔约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损失发生,而保险人并不知晓者除外。
  续运费条款
  12 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致使保险运输在非保险单载明的港口或处所终止,保险人应偿付被保险人在卸货、存仓和续运保险标的至保险单载明目的地适当而合理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第12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并须按照上述4、5、6、7各条所载除外责任的规定办理,还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疏忽、破产或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费用。
  推定全损条款
  13 本保险不负推定全损,除非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由于恢复、整理以及运送保险标的到保险目的地的费用超过本身价值,并在保险标的被合理委付情况下,得按推定全损赔偿。
  增值条款
  14 14.1 如果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货物办理任何增值保险,则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增至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加上所有承保该项损失的增值保险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它保险单所保金额的证件。
  14.2 当本保险承保增值保险时,则适用下述条款:
  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等于原有的保险单项下的总保额和被保险人对该项损失投保所有增值保险额的总和。本保险应按其保险金额在保险总额中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它保险单所保金额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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