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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C)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险条款(C)
 (1982年修订)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

  1 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
  1.1 保险标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之损失:
  1.2.1 共同海损的牺牲;
  1.2.2 抛货。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条款
  3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条款
  4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 保险标的之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之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 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 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 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 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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