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险条款(B)
(1982年修订)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 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
1.1 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之损失:
1.2.1 共同海损的牺牲;
1.2.2 抛货或浪击落海;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
1.3 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及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条款
3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责任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条款
4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 保险标的之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包装及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谓之“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为限);
4.4 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 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