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险条款(A)
(1982年修订)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1 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 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 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 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 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 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 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