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邮政署条例

  (h)任何关于煽动罪的成文法则所指的任何煽动性刊物;(由1939年第33号代替;由1940年第840号政府公告补充附表代替)
  (i)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装载或带有任何模仿或表示邮资印花的物品的任何邮包;(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
  (j)看来是以邮资印花预付邮资的任何邮包,但其实该邮资印花已用以或看似是已用以预付其他邮递品的邮资;
  (k)模仿任何邮政当局所发行的任何信封、包装物、卡片、表格或文件的任何物品;(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
  (l)带有模仿任何邮政当局所用的任何字样、字母或其他标记的物品的任何邮包;(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
  (m)在无合法权限下带有任何字样、字母或其他标记而旨在传达下述印象的任何邮包,即该邮包是为女皇陛下政府或为香港政府寄出的; (由1997年第80号第39条修订)
  (n)与非法奖券活动有关的任何奖券活动彩票、文件或其他东西,但在香港以外地方推广、进行或管理的奖券活动除外;或 (由1992年第46号第4条代替。由1994年第38号第6条修订)
  (o)(由1992年第46号第4条废除)
  (p)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所订规例禁止藉邮递寄送的任何东西。
  (2)如根据本条例所订的任何规例禁止在某类邮包内藉邮递寄送任何东西,则任何人不得将置于该类邮包内的该等东西投寄、交付邮递或藉邮递寄送。
  (3)任何东西如属禁止藉邮递寄送的,则藉邮递而输入该东西,亦在禁止之列。
  (4)(由1987年第1号第5条废除)
  (5)如任何邮包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而由邮政署接收以在香港派递,而其内载有的任何东西是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禁止藉邮递寄送的,则裁判官可在向收件人发出其认为合理的通知后,命令将该东西没收并归予官方,而任何如此没收的东西,须按照总督指示的方式处理。 (由1987年第1号第8条修订)
  (6)任何东西,如因其性质、内载物件或形状或其他原因而属于不符合署长
  所订立或采用的任何部门规则,或属于不符合邮政署所依循的任何部门惯例者,则署长可拒绝在邮务上接收该东西或拒绝递送该东西。[比照 1908 c. 48 s. 63 U.K.] __
  注:
  *“万国邮政联盟”乃“Universal Postal Union”之译名。

  第 32A 条 - 与邮资印花有关的罪行 - 30/06/1997

  任何人─
  (a)在任何物料上欺诈地印上或盖上或贴上任何邮资印花;
  (b)明知而售卖、为出售而要约或展示、行使或运用任何欺诈地印成或盖成的邮资印花;
  (c)欺诈地切割任何邮资印花,意图使该邮资印花的任何部分可供运用;
  (d)欺诈地将任何物料上的邮资印花剪下、撕下或以任何方式移去,意图使该邮资印花或其任何部分可供运用;
  (e)欺诈地在任何物料上贴上或放置任何邮资印花或邮资印花的任何部分,而该邮资印花或邮资印花的任何部分,不论是否欺诈地,是从任何物料上或从其他邮资印花上剪下、撕下或以其他方式移去;
  (f)欺诈地在任何邮资印花上加添、擦除或以其他方式除去(不论是真正除去或表面上除去)任何姓名或名称、款额、日期或其他事宜或东西,意图使该邮资印花可供运用;
  (g)故意或企图将任何邮资印花上的注销标记除去;
  (h)明知而售卖、为出售而要约或展示、行使或运用从其上已全部除去或部分除去注销标记的任何邮资印花;
  (i)明知而售卖、为出售而要约或展示、或行使任何欺诈地从其他物料上移去的邮资印花;
  (j)明知而无合法辩解地管有在任何物料上欺诈地印上或盖上或贴上的任何邮资印花,或管有欺诈地切割的任何邮资印花,或管有欺诈地从任何物料上剪下、撕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移去的任何邮资印花或其部分,或管有欺诈地在其上加添、擦除或以其他方式除去(不论是真正除去或表面上除去)任何姓名或名称、款额、日期、其他事宜或东西的任何邮资印花,或管有从其上已全部除去或部分除去注销标记的任何邮资印花,即属犯罪。(由1992年第46号第5条修订)(由1981年第31号第65条增补)
  (1)裁判官在经任何人宣誓后,如觉得有理由相信任何邮资印花被盗窃或被欺诈地取得,且在任何处所内,则可发出手令,授权警务人员进入该处所和搜查该处所与在其内发现的人,并检取和取去在该处所或在该人身上发现的任何该等邮资印花,以及逮捕任何在该处所内发现并管有或保管该等邮资印花的人;如该人不能令人满意地就其管有或保管该等邮资印花一事向裁判官作出解释,或如裁判官觉得该人并非合法地取得该等邮资印花,则该等邮资印花须予没收和交付署长。
  (2)凡根据第(1)款所发手令而检取任何邮资印花,获该手令授权的警务人员在遇有要求时,须向被发现管有或保管该等邮资印花的人发出一份认收书,列明该等邮资印花的数目、详情及价值,并准许将该等邮资印花在带走前加上标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