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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领港条例

  (d)在以下情况下,离开他正在领港的船舶─
  (i)未经该船舶的船长同意而在完成他被聘用提供的领港服务前离船;或
  (ii)(如他是按照监督的指示正在为该船舶领港)未经监督同意而离船;
  (e)在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下为船舶领港;
  (f)在其执照暂时吊销期间为船舶领港;
  (g)将其执照给予(不论是以借用或其他方式)另一人以供该人使用;或
  (h)不必要地割断或滑脱属于船舶设备一部分的锚链或导致该锚链被割断或滑脱,即属在担任领港员时有行为不当。

  第 18 条 - 转交纪律委员会或进行初级研讯 - 30/06/1997

  凡─
  (a)有人根据第17(1)条向监督报告任何事宜;或
  (b)有任何意外在船舶正由持有执照的领港员领港时发生,监督如认为如此行事属于必需或合宜,可─
  (i)(如他认为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性质轻微)委任一个纪律委员会,以审查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视属何情况而定);或
  (ii)(如他认为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性质严重)指派一名海事处人员就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进行初级研讯(视属何情况而定)。
  (由1993年第36号第8条代替)

  第 18A 条 - 初级研讯 - 30/06/1997

  (1)根据第18或18B(2)(a)条被指派进行初级研讯的人员,须具有《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115条所赋予的权力。
  (2)《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116条适用于根据第18或18B(2)(a)条进行的初级研讯。
  (3)初级研讯完成之后,进行该研讯的人员须就该研讯向监督呈交一份书面报告。
  (由1993年第36号第8条增补)

  第 18B 条 - 纪律委员会 - 30/06/1997

  (1)如任何纪律委员会在根据第18条获委任后,经考虑监督转交予它的资料而认为有关的事宜或意外应由一个调查委员会进行研讯,则该纪律委员会可决定不展开审查,并要求监督就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考虑应否─
  (a)进行初级研讯,而不由纪律委员会进行审查;或
  (b)委任一个调查委员会,而不进行初级研讯;或
  (c)由该纪律委员会 手进行审查。
  (2)在任何纪律委员会根据第(1)款提出要求后─
  (a)如监督认为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应进行初级研讯,则监督须指示该纪律委员会不得展开任何审查,并指派一名人员就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初级研讯;或
  (b)如监督认为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应直接由一个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而无须先进行初级研讯,则监督须按照本条例委任一个调查委员会;或
  (c)如监督认为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应由一个纪律委员会审查及处理,则监督须指示该纪律委员会先进行有关审查。
  (3)如任何纪律委员会,在根据第18或19(1A)条获委任或接获根据第(2)(c)款发给的指示后,经妥为审查而信纳任何持有执照的领港员─
  (a)在担任领港员时曾有行为不当;
  (b)在担任领港员时在其他方面失职或无合理辩解而疏忽职守;或
  (c)在其他方面并非担任当其时所属级别或上一级别(视属何情况而定)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的适当的人,则该委员会于参考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的纪录后,须建议监督应─
  (i)向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发出书面警诫;或
  (ii)向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发出书面警告,该项警告须记入其纪录内,但须于记入后12个月之时除去;或
  (iii)向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发出书面谴责,该项谴责须永久记入其纪录内;或
  (iv)将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降低级别,或按该委员会所建议而将其提高级别延迟一段期间,但该段期间不得超逾12个月;或
  (v)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或不采取进一步行动,而监督于考虑该委员会的建议后,可酌情决定按照第(i)、(ii)、(iii)、(iv)或(v)段采取任何行动。(由1993年第36号第8条增补)

  第 19 条 - 经调查委员会研讯后取消或暂时吊销执照 - 30/06/1997

  (1)经考虑以下报告后─
  (a)根据第18或18B(2)(a)条进行初级研讯的人员所作的报告;或
  (b)根据《商船条例》(第281章)第51条进行初级研讯后所作的报告,监督如认为─
  (i)根据第17(1)条向监督报告的任何事宜;或
  (ii)在船舶正由持有执照的领港员领港时发生的任何意外,应作进一步调查,则监督须按照本条例委任一个调查委员会。
  (1A) 经考虑以下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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