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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退休金(特别规定)(医院管理局)条例

  (d)如果他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后死亡─
  (i)而他已根据本款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退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7(3)条条文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ii)而他已根据本款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年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规例》 (第89章,附属法例)第29(6)条条文予以支付恩恤金,一如该条中已略去“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e)根据本款发给的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可按情况按照《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1、13、15或15A条条文,在该等条文所述情况下予以取消、暂停支付、减付或停付;
  (f)除为施行及按照《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2条条文外,根据本款发给的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不得转让或移转。
  (2)凡转任人员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而且他已根据第4条选择采用本条条文,则以下条文对他适用─
  (a)假若他的总计服务如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务便会使他有资格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领取退休金,则当他在医院管理局准许的情况下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利益规例》(第99章,附属法例)第9(1)条条文获发给退休金;而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须视为该条所指的公职服务;
  (b)如果他因总计服务不足,而不能符合(a)段领取退休金的资格,则当他在医院管理局准许的情况下从医管局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2条条文获发给短期服务酬金,数额须按《退休金利益规例》(第99章,附属法例)第11条计算,一如该规例第11条内第二次出现的“pension”指根据(a)段发给的退休金;而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须视为该条例第 32条所指的公职服务;
  (c)如果他经医院管理局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批准后辞职而不再在医院管理局服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10年,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获准发给退休金,一如《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11(1)(j)条对他适用,但该退休金须按照该条例第7(a)条的条文延迟支付;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d)如果─
  (i)他在医院管理局服务期间死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2年,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予以支付死亡恩恤金,数额须按照《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2)条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该条例第20(6)条将该服务予以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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