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转任人员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而且他已根据第4条选择采用本条条文,则以下条文对他适用─
(a)假若他的总计服务如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务便会使他有资格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领取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则当他在医院管理局准许的情况下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时,须按情况就他在政府的服务─
(i)按照《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条文获发给退休金;
(ii)获发给年积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条文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年积金;年积金的数额须按该规例第26(1)条计算;
(iii)获发给酬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条文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酬金;酬金的数额须按该规例第27条计算;或
(iv)获发给年积金或酬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条文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年积金或酬金;年积金或酬金的数额须按该规例第28条计算,而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须视为《退休金条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所指的公职服务;
(b)如果他因总计服务不足,而不能符合(a)段领取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的资格,则当他在医院管理局准许的情况下从医院管理局服务退休时,须按情况就他在政府的服务─
(i)按照《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条文获发给酬金,一如该条内的“pension”指根据(a)段发给的退休金;
(ii)获发给酬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条文适用;酬金的款额须按该规例第26(8)条计算;或
(iii)获发给酬金,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条文适用;酬金的款额须按该规例第28(1)(a)条计算,而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须视为《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所指的公职服务;
(c)如果他在医院管理局服务期间死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2年,须按情况就他在政府的服务予以支付─
(i)死亡恩恤金,数额按《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7(1)条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该条例第17(4)条将该服务予以增补;或(ii)恩恤金,数额须按《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29(2)条计算,一如该条的第(2)(a)(ii)款中,已略去“or where appropriate the commuted annual allowance gratuity 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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