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退休金(特别规定)(医院管理局)条例

  (a)由政府服务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
  (b)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及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c)行政长官为本条的目的,藉宪报公告指明他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
  (由1999年第63号第3条修订)
  (2)第(1)款所指的公告,须按情况指明已转任或将转任的日期。
  (1992年制定)

  第 4 条 - 选择 - 30/06/1997

  (1)任职政府而将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的人员,可就有关其退休金、津贴、酬金或退休金利益的事宜,选择采用第5或6条的条文。
  (2)该人员最迟须在其转任日期的前一天,根据及按照政府为本条的目的而提出的条件,作出第(1)款所指的选择。
  (3)未有根据本条作出选择的人员,须视为仍留在政府服务。
  (1992年制定)

  第 5 条 - 扩大《退休金条例》及《退休金利益条例》的适用范围 - 30/06/1997

  (1)凡转任人员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而且他已根据第 4 条选择采用本条条文,则他在医院管理局服务期间,该条例继续对他适用。因此,在符合第(3)款的规限下,为本款的目的,他转任后所提供的服务,须视为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倘若在紧接其转任前,该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在计算年积金或酬金时是可以计算在内的,则在计算年积金或酬金时,他的医院管理局服务,亦须视为可同样计算在内的服务。
  (2)凡转任人员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而且他已根据第4条选择采用本条条文,则他在医院管理局服务期间,该条例继续对他适用。因此,在符合第(3)款的规限下,为本款的目的,他转任后所提供的服务,须视为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3)如任何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医院管理局服务,则为确定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期或根据本条计算年积金或酬金时须包括在内的服务期的目的,第(1)或(2)款不得解释为容许把该段从开始在医院管理局服务至该假期完结的期间,当作一段任职政府的期间,亦同时视为一段在医院管理局服务的期间。
  (1992年制定)

  第 6 条 - 冻结《退休金条例》和《退休金利益条例》下的权利 -01/07/1997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