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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退休金(特别规定)(医院管理局)条例

  “非可享有退休金人员”(non-pensionable officer) 具有《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第25条给予该词的意义;
  “津贴”(allowance) 包括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须支付的“年积金”(annual allowance);
  “恩恤金”、“酬金”(gratuity) 指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须支付的恩恤金或酬金;
  “退休金”(pension),就转任人员来说─
  (a)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指根据该条例须支付的退休金;或
  (b)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指根据该条例须支付的退休金; (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退休金利益”(pension benefits) 指《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所界定的退休金利益; (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就转任人员来说 ─
  (a)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凡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他适用的,指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短期服务酬金”(short service gratuity) 指《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所界定的短期服务酬金;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总计服务”(aggregate service) 指一名人员任职政府及医院管理局的服务期总和;
  “医院管理局”(Hospital Authority) 指根据《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第3条设立的医院管理局;
  “医院管理局服务”(service under the Hospital Auth
ority) 指按医院管理局的雇用条款和条件,受雇于该局的转任人员所提供的服务,但不包括留在政府任职期间,被政府指派往已属医院管理局管理及掌管的医院工作的人员所提供的服务;
  “转任人员”(transferred officer) 指第3(1)条所指的人员。
  (1992年制定)

  第 3 条 - 适用范围 -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1)本条例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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