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托承认条例
- 详题 - 30/06/1997
第 1 条 - 简称 - 30/06/1997
第 2 条 - 适用法律及信托的承认 - 30/06/1997
第 3 条 - 对官方的适用 - 30/06/1997
附表 - 附表 - 30/06/1997
- 详题 - 30/06/1997
本条例使规定适用于信托的法律及信托的承认的海牙公约在香港适用。
(1990年制定)
[1990年3月30日] 1990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9年第60号)
第 1 条 - 简称 -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信托承认条例》。
(1990年制定)
第 2 条 - 适用法律及信托的承认 - 30/06/1997
(1)附表所列的公约条文,在香港具法律效力。
(2)如所列公约的中、英文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文本为准。
(3)公约的条文不仅对公约的第2及3条所述的信托有效,而且只要是适用的,对在香港法律下产生的其他财产信托,或因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司法裁决而产生的其他财产信托,亦同样有效。
(4)如公约第15及16条不妨碍某项法律条文的适用,则无论公约的其他条文有任何跟该法律条文相反的规定,该法律条文仍按第15及16条所指明的限度而适用。
(5)公约第17条所指的"国"亦指具有本身法律制度的任何地区或领域,不论该等地区或领域是否为该公约的缔约当事国。
(6)公约第22条不影响在本条例生效前适用于已作出或没有作出的事情的法律。
第 3 条 - 对官方的适用 - 30/06/1997
本条例对官方具约束力。
(1990年制定)
附表 - 附表 - 30/06/1997
﹝第2(1)条﹞
规定适用于信托的法律及信托的承认的公约
本公约的草案已列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5次会议最后议决书的附录内,日期为1984年10月20日,海牙。
该草案具备英文及法文文本,两个文本具同等效力。
第一章─范围
第1条 本公约列明适用于信托的法律并管限信托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