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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

香港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


  - 详题 - 30/06/1997
  第 1 条 - 简称 - 30/06/1997
  第 2 条 - 五仙纸币、壹毫纸币及壹圆纸币不再是法定货币 - 30/06/1997
  第 3 条 - 纸币保证基金的资产转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 30/06/1997
  第 4 条 - 财政司司长可发行壹仙纸币、五仙纸币及壹毫纸币 - 01/07/1997
  第 5 条 - 发行纸币所得收入须拨入政府 一般收入而与发行纸币有关的开支须从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 30/06/1997
  第 6 条 - 五仙纸币、壹毫纸币及壹圆纸币可按面值从政府一般收入付款赎回 - 30/06/1997
  第 7 条 - 根据第4条发行的纸币停止通用 - 01/07/1997
  第 8 条 - 每年公布已发行并流通的纸币的总面值 - 30/06/1997

  - 详题 - 30/06/1997

  本条例就五仙纸币、壹毫纸币及壹圆纸币停止通用事订定条文,并就关于发行有限量法定货币纸币的法律予以综合事订定条文。

  [1969年9月1日]

  (本为1969年第11号)

  第 1 条 - 简称 -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

  第 2 条 - 五仙纸币、壹毫纸币及壹圆纸币不再是法定货币 - 30/06/1997

  (1)所有由财政司根据已废除的《1941年辅助纸币条例》(Subsidiary Currency Notes Ordinance 1941)(194
  1年第21号)第2条所发行的五仙纸币及壹毫纸币,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不再是香港的法定货币。
  (2)所有由财政司根据已废除的《1935年壹圆纸币条例》(Dollar Currency Notes Ordinance 1935)(1935年第
  42号)第2条所发行的壹圆纸币,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不再是香港的法定货币。

  第 3 条 - 纸币保证基金的资产转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 30/06/1997

  (1)由财政司根据已废除的《1941年辅助纸币条例》(Subsidiary Currency Notes Ordinance 1941)(1941年
  第21号)第3条所设立的辅助纸币保证基金的所有资产,须转拨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
  (2)由财政司根据已废除的《1935年壹圆纸币条例》(Dollar Currency Notes Ordinance 1935)(1935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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