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
- 详题 - 30/06/1997
第 1 条 - 简称 - 30/06/1997
第 2 条 - 五仙纸币、壹毫纸币及壹圆纸币不再是法定货币 - 30/06/1997
第 3 条 - 纸币保证基金的资产转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 30/06/1997
第 4 条 - 财政司司长可发行壹仙纸币、五仙纸币及壹毫纸币 - 01/07/1997
第 5 条 - 发行纸币所得收入须拨入政府 一般收入而与发行纸币有关的开支须从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 30/06/1997
第 6 条 - 五仙纸币、壹毫纸币及壹圆纸币可按面值从政府一般收入付款赎回 - 30/06/1997
第 7 条 - 根据第4条发行的纸币停止通用 - 01/07/1997
第 8 条 - 每年公布已发行并流通的纸币的总面值 - 30/06/1997
- 详题 - 30/06/1997
本条例就五仙纸币、壹毫纸币及壹圆纸币停止通用事订定条文,并就关于发行有限量法定货币纸币的法律予以综合事订定条文。
[1969年9月1日]
(本为1969年第11号)
第 1 条 - 简称 -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
第 2 条 - 五仙纸币、壹毫纸币及壹圆纸币不再是法定货币 - 30/06/1997
(1)所有由财政司根据已废除的《1941年辅助纸币条例》(Subsidiary Currency Notes Ordinance 1941)(194
1年第21号)第2条所发行的五仙纸币及壹毫纸币,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不再是香港的法定货币。
(2)所有由财政司根据已废除的《1935年壹圆纸币条例》(Dollar Currency Notes Ordinance 1935)(1935年第
42号)第2条所发行的壹圆纸币,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不再是香港的法定货币。
第 3 条 - 纸币保证基金的资产转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 30/06/1997
(1)由财政司根据已废除的《1941年辅助纸币条例》(Subsidiary Currency Notes Ordinance 1941)(1941年
第21号)第3条所设立的辅助纸币保证基金的所有资产,须转拨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
(2)由财政司根据已废除的《1935年壹圆纸币条例》(Dollar Currency Notes Ordinance 1935)(1935年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