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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

  第十二条 协调
  一、保安协调办公室由一名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的主任领导,由其负责安全委员会各被代表部门之间的联系,以履行上条所述的职责。
  二、保安协调办公室在工作上对人力资源的需要系透过下列方式予以满足:
  (一)如属受《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涵盖的人员,则以临时提供服务的方式任职;
  (二)如属受现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一般制度涵盖的人员,则以派驻方式任职。
  三、为适用上款(一)项的规定,临时提供服务的期间为一年。

第四节 内部保安体系

  第十三条 组成
  一、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及民防工作为宗旨的军事化部队、治安部门,以及警察总局及海关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下列公共行政机构分别被视为军事化部队或治安部门:
  (一)视为军事化部队者有:
  (1)治安警察局;
  (2)消防局;
  (二)视为治安部门者有:
  (1)司法警察局;
  (2)澳门民航局,但限于空中交通安全范畴;
  (3)港务局,但限于行使海事权力范围;
  (4)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5)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
  (6)海关海上监察厅;
  (7)澳门监狱狱警队伍。
  三、当其它部门及公共机构按照应变计划实际参与正处于运作的民防架构时,亦被视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澳门保安部队
  澳门保安部队系由上条第二款(一)项及(二)项(4)、(5)所指的机构组成。

第五节 联合指挥

  第十五条 指挥的责任
  一、警察总局局长可在评估当前危机的特征后,将联合指挥的责任授予具有适当权力等级的实体,以确保实际指挥、领导和控制具备适当资源的军事化部队或治安部门的联合行动,从而作出有效的反应及恢复正常秩序。
  二、如联合行动涉及保安施政领域以外的实体,上款所指的授权须得到行政长官的认可,但该认可不得以授权方式作出。
  第十六条 当局身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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