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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黄金商品化法律

澳门黄金商品化法律
(第1/2003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规范黄金及镀金货品商品化的规则。
  第二条 定义
  为本法律规定之效力:
  (一)商品化是指黄金、黄金合金或镀金货品之出售、提供出售、展示及存仓;
  (二)黄金货品是指含量纯度等同或超过千分之333的黄金货品或黄金合金货品。
  第三条 含量纯度的标注
  一、黄金货品须具有一个指明其含量纯度的标注。
  二、含量纯度的标注应按以下其中一种形式标明:
  (一)以阿拉伯数字标明开数,得加用字母“k”,“c”或“ct”;
  (二)以阿拉伯数字标明含量纯度;
  (三)以中文字样“足金”或葡文拼音字样“Chok Kam”,标示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990。
  三、上款所指针注的数字及文字的尺寸不得少于0.5平方毫米。
  第四条 含量纯度标准
  含量纯度标准是按重量计算,黄金在1000等份合金中所占等份的数字为:
  (一)8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333;
  (二)9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375;
  (三)12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500;
  (四)14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585;
  (五)15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625;
  (六)18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750;
  (七)22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916.6;
  (八)“足金”或“Chok Kam”,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990;
  (九)其它开数按上述比例类推。
  第五条 标注
  一、第三条第一款所指标注应刻、铸或压印在黄金货品表面上。
  二、当一件货品是由不同的部分所组成,则每一部分也应当作单独的货品作出标注。
  三、如货品不可能根据上款规定作标注时,应以其整体的含量纯度作标注,而该件货品不能分拆作商品化之用。
  第六条 焊接部分
  一、若货品之主要部分为“足金”标准,其所用焊料之含量纯度不得少于千分之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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