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黄金商品化法律
(第1/2003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规范黄金及镀金货品商品化的规则。
第二条 定义
为本法律规定之效力:
(一)商品化是指黄金、黄金合金或镀金货品之出售、提供出售、展示及存仓;
(二)黄金货品是指含量纯度等同或超过千分之333的黄金货品或黄金合金货品。
第三条 含量纯度的标注
一、黄金货品须具有一个指明其含量纯度的标注。
二、含量纯度的标注应按以下其中一种形式标明:
(一)以阿拉伯数字标明开数,得加用字母“k”,“c”或“ct”;
(二)以阿拉伯数字标明含量纯度;
(三)以中文字样“足金”或葡文拼音字样“Chok Kam”,标示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990。
三、上款所指针注的数字及文字的尺寸不得少于0.5平方毫米。
第四条 含量纯度标准
含量纯度标准是按重量计算,黄金在1000等份合金中所占等份的数字为:
(一)8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333;
(二)9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375;
(三)12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500;
(四)14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585;
(五)15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625;
(六)18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750;
(七)22开,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916.6;
(八)“足金”或“Chok Kam”,含量纯度不少于千分之990;
(九)其它开数按上述比例类推。
第五条 标注
一、第三条第一款所指标注应刻、铸或压印在黄金货品表面上。
二、当一件货品是由不同的部分所组成,则每一部分也应当作单独的货品作出标注。
三、如货品不可能根据上款规定作标注时,应以其整体的含量纯度作标注,而该件货品不能分拆作商品化之用。
第六条 焊接部分
一、若货品之主要部分为“足金”标准,其所用焊料之含量纯度不得少于千分之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