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条所指军事化人员的转入,根据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它手续。
第二十六条 权利的保障
一、根据上条第一款规定转入的原属水警稽查局警长职位的军事化人员,继续享有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及晋阶条件;在其确定转入的海关关员职程的职级内保留第五及第六职阶,薪俸点分别为455及500点。
二、根据上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转入海关关员职程的原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职程的军事化人员,继续享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三、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在行政长官及各司长办公室,以及澳门保安部队实际工作的时间,计入在海关实际工作的时间。
四、为适用第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转入海关关员职程的原属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职程的人员,在本法律生效前所进行的船上实习的时间继续有效。
五、为发给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津贴及补助,下列法规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海关关员:
(一)四月二十六日第6/88/M号法律;
(二)四月二十六日第5/80/M号法律。
六、为发给第二十三条所指的每月酬劳,十二月三十日第24/78/M号法律第七条的规定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海关关员。
七、在本法律生效前已经开设的入职或晋升开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纪律制度
一、海关关员由专有的纪律制度规范。
二、上款所指的制度,适用于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入海关关员职程,并被分配任用于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及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的原属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职程的军事化人员,但不妨碍上述实体对有关人员提起和执行纪律程序的权限。
三、在第一款所指制度生效前,经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规定的纪律制度,尤其关于义务、行为等级、纪律权限、程序及上诉的规定,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海关关员。
第二十八条 *制服
海关关员有权使用与其职位相符的制服、徽章及勋章。
* 请查阅:第16/2003号行政命令
第二十九条 职衔等级
一、担任海关领导职位的人员,有权获赋予相应的职衔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