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关员有权收取本法律附表一及二内为有关职级及职阶订定的薪俸点的薪俸,该等薪俸点载于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订的薪俸索引表。
二、为适用进入海关关员职程的规定,实习员在修读培训课程及实习期间,有权按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订的薪俸索引表中的如下薪俸点收取薪俸:
(一)进入基础职程中的关员或机械专业关员职级,薪俸点为160点;
(二)进入基础职程中的副关务督察或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薪俸点为220点;
(三)进入高级职程中的副关务监督职级,薪俸点为430点。
三、海关关员在修读晋升副关务督察或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的培训课程及实习期间,收取原职级的薪俸点的薪俸。
第二十二条 津贴及补助
海关关员有权根据法定的条件,收取船上工作及潜水员危险津贴以及膳食补助。
第二十三条 酬劳
担任司机或机械专业职务的海关关员,有权根据法定的条件每月收取酬劳。
第二十四条 其它权利
一、海关关员获承认享有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的权利,尤其享有其它报酬、津贴、补助、年假、缺勤及假期的权利。
二、假期、年假及合理缺勤可基于纪律或公共利益的原因而中断;但因患病、事故或分娩而缺勤者除外。
第六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员的转入
一、 原属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规定的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职程内的基础职程的军事化人员,按下列的规定,转入海关关员职程内的基础职程:
(一)原属男性普通或直线职程的军事化人员,转入一般基础职程;
(二)原属女性普通或直线职程的军事化人员,转入一般基础职程;
(三)原属机械职程的军事化人员,转入专业职程。
二、原属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职程内的高级职程的男性及女性高级职程的军事化人员,转入海关关员职程内的高级职程。
三、为适用以上两款的规定,确定上述军事化人员所转入的职级时,须以与其原职程所享有的薪俸点相对应的薪俸点为依据,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四、纳入根据上款规定而确定的职级时,亦纳入相应于原薪俸点的职阶。
五、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而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