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关关员在海关的职责及各组织附属单位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特定职能,但不影响以上数款规定的适用。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职级的职位及行使的职能,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七条 领导职位
以下为海关的领导职位:
(一)海关关长;
(二)副海关关长及助理海关关长。
第八条 等级
一、海关关员之间的当局权力关系具有等级服从性质,而该等级服从关系按人员的职级及年资确定。
二、海关关员等级上的职等按下列规定的职级从高至低排列;如属同一职级,则按年资排列:
(一)关务总长;
(二)副关务总长;
(三)关务监督;
(四)副关务监督;
(五)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关务督察;
(六)副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
(七)高级关员及机械专业高级关员;
(八)关员及机械专业关员。
第四章 入职、晋升及晋阶
第一节 入职及晋升
第九条 入职的一般条件
一、海关关员职程的一般入职要件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从未因任何故意犯罪而被判罪;
(三)经招聘体格检验委员会证明有良好体型及强壮体格;
(四)根据一般法规定不属被禁止担任公职者。
二、投考进入海关关员职程的人的公民品德,须符合海关关员执行职务时所需的道德品行、公正无私及诚实可靠的要求。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须考虑倘有的警察纪录,以及任何备有的数据,但不影响投考人的听证权,该权利须自获悉取消其投考资格意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
第十条 基础职程
一、进入关员或机械专业关员职级,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在专为进入该等职级而举办的培训课程和有关实习中均成绩及格。
二、晋升高级关员或机械专业高级关员职级,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实际任职关员或机械专业关员职级满两年。
三、进入或晋升副关务督察或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在专为进入该等职级而举办的培训课程和有关实习中均成绩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