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海关关员职程、职位及报酬制度
请查阅:第11/2001号法律,第21/2001号行政法规,第16/2003号行政命令第3/2003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制定海关关员的职程、职位及报酬制度大纲。
第二条 海关关员的概念
依法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的海关关员职程的编制人员,视为海关关员。
第二章 职程
第三条 职程的名称
海关关员职程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职程;
(二)高级职程。
第四条 基础职程
一、基础职程分为一般基础职程及专业职程。
二、一般基础职程分为关员、高级关员、副关务督察及关务督察职级。
三、专业职程分为机械专业关员、机械专业高级关员、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关务督察职级。
四、以上各款所指职级的职等、薪俸点及职阶,载于本法律的附表一,该附表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高级职程
一、高级职程分为副关务监督、关务监督、副关务总长及关务总长职级。
二、上款所指职级的职等、薪俸点及职阶,载于本法律的附表二,该附表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职位、职能及等级
第六条 职位及职能
一、一般基础职程内的海关关员,按相应的职位,行使的一般职能为:
(一)关务督察及副关务督察 - 执行、技术、行政与后勤,以及训练等性质的指挥及主管职能;
(二)高级关员及关员- 执行性质的职能。
二、专业职程内的海关关员,在其专业范围内,行使的一般职能为:
(一)机械专业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 执行、技术及训练等性质的主管职能;
(二)机械专业高级关员及机械专业关员 - 执行性质的职能。
三、高级职程内的海关关员按相应的职位,行使指挥、领导或主管,以及研究及规划等一般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