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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的一般原则

  (一)刑事犯罪前科、经证实不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或本法律第四条所指的任何情况;
  (二)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维生资源;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之目的及其可能性;
  (四)利害关系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或拟从事的活动;
  (五)利害关系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亲属关系;
  (六)人道理由,尤其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缺乏生存条件或家庭辅助。
  三、利害关系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是维持居留许可的条件。
  第十条 要件
  一、下列为批给居留许可的要件,但不影响补充法规所要求的文件证明:
  (一)缴纳补充法规所订定的居留许可费;
  (二)提供保证人或银行担保。
  二、缴纳上款(一)项所指的费用,是使居留许可产生效力的条件。
  三、居住于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只有持中国有权限当局为其来澳取得居留许可而签发的文件,方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居留许可。
  第十一条 例外许可
  一、基于人道理由或在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行政长官可免除本法律所规定的要件和条件,以及补充法规所规定的手续,而批给居留许可。
  二、上款所指的免除作出后,有关免除批示所指之人以外的人士,不得以本身的情况相同或理由更充分为依据,提出应给予相同免除。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十二条 费用
  作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有关的行为,应收取补充法规所订定的费用,有关费用系以居留许可费用为基数,按百分比计算。
  第十三条 处罚制度
  因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规章规定而引致行政违法及罚款的制度,由补充法规订定。
  第十四条 费用及处罚制度的例外规定
  一、居留许可费用例外情况的制度由补充法规订定。
  二、除明文规定的情况外,根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的强制性规定或在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行政长官亦得以批示,免除、宽免、减轻、减少或许可分期缴纳在本法律或补充法规范围内的任何费用、罚款或其它应科处或适用的处罚。
  第十五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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