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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财产申报法

  第二十条 申报书卷宗的保存及销毁
  一、申报书卷宗的保存及销毁,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经适当配合的档案一般制度规范。
  二、申报人死亡五年后或终止职务十五年后,即销毁申报书。

第三章 透露申报书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报书内容的透露
  禁止在未获申报人的同意下将申报书第二及第三部分的资料透露;但下条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 官方发布
  一、在合理的情况及环境下,如因公众利益而须澄清申报人的财产状况,尤其是由于有人公开表示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怀疑时,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可主动或应第十四条(一)至(四)项所指实体或申报人的继承人的请求,藉通告将申报书的内容以详尽或摘要的方式发布。
  二、上款所指通告受官方文告制度规范。

第四章 处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之竞合
  本法律所定的处罚,不排除因有关事实亦构成《刑法典》或其它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刑事违法行为而适用其它更重的刑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取阅的程序
  凡利用以任何方式担任的职务或据有的职位而方便、容许或许可他人在违反法定条件及程序下取阅申报书或有关卷宗,处最高两年徒刑,并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第二十五条 不法透露
  一、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者,处六个月至三年徒刑;如属累犯,则根据一般规定加重刑罚。
  二、将与申报书内容并非完全一致的资料全部或局部透露者,处一个月至两年徒刑;如属累犯,则刑罚的上下限加倍。
  三、第十四条(六)项所指的人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时,未经告诉不得开展刑事程序。
  四、以上各款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并不排除对受害人作出赔偿的责任。
  五、八月六日第7/90/M号法律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二条所载的有关正犯及连带责任的规则,适用于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欠交申报书
  一、凡在规定期限内欠交申报书者,可被停支其薪俸或底薪六分之一,直至履行提交申报书的义务为止,并由存放实体将逾期欠交申报书的事实通知财政局或申报人所任职具财政自治的实体后实时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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