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存放实体须将已密封在封套内的申报书的第二副本存放在不同于正本所在处且受其管辖的地点,以供再造卷宗之用。
第十一条 卷宗数据库
一、个人卷宗数据库载有申报书的第一部分及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数据。
二、申报书的记录及个人卷宗数据库,得以计算机系统处理。
三、如非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个人卷宗数据库,则至少须具备一索引系统以方便搜寻卷宗。
第十二条 负责的公务员
一、终审法院院长及廉政专员以批示任命人员,由其负责第十条所指个人卷宗及一切相关函件的往来交收,并须确保执行本法律的程序的各项批示获遵守,以及将卷宗妥善存档。
二、仅上款所指的人员可接触申报人个人卷宗,但不影响法律所定的保密规则的适用。
第十三条 申报书的审查
一、卷宗经整理后,按情况,须呈交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审阅。
二、如发现任何形式上的不当,尤其申报书的提交形式不当,或其第一部分的填写方式不当,申报人将被通知在接获通知后十日内作补充或更正。
三、如申报人不如期履行上款所指的义务,则被视为欠交申报书。
第二章 申报书的取阅
第十四条 取阅的正当性
下列实体有权取阅申报书卷宗:
(一)申报人;
(二)司法当局;
(三)廉政专员;
(四)刑事警察机关及当局;
(五)具有关职责的其它公共实体;
(六)任何具正当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五条 取阅的方式
一、申报书、提交申报书的记录专用册及第十三条所指经审阅后的卷宗的取阅系:
(一)于办公时间内,在存放实体有适当保障私隐的设施内直接查阅;
(二)在具备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以获发证明书或组成卷宗数据经认证的影印本的方式为之。
二、如在取阅申报书的过程中损毁了封套,程序一经完成后,其内的文件由负责的公务员按情况在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面前以适当的封套重新密封;然而,如取阅系由申报人或上条(五)项或(六)项所指实体作出且申报人在场时,申报书须根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密封。
第十六条 取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