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提交申报书的人所属或任职的部门或机构,或其辅助部门,又或其开始任职、任职或终止职务的实体或部门上司,须自引致产生申报义务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
(一)按本法律附件二的格式通知当事人有义务提交申报书,该附件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二)并将通知副本送交下条所指的两个存放实体。
二、如上款所指负有通知义务者未能如期向申报人通知其申报义务,应于紧接的十日内,将此事实知会两个存放实体。
三、如出现因申报人死亡而引致终止职务的情况,第一款所指负有通知义务者,须在知悉申报人死亡的事实后十日内通知存放实体,以便其履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提交的地点
一、下列人士的申报书须提交终审法院办事处:
(一)公共职位据位人的申报书,即使其兼任其它公共职务亦然;
(二)廉政公署工作人员的申报书;
(三)夫妇或有事实婚关系的两人的申报书,当两人均有义务申报,而其中一方的申报地点为终审法院办事处时,不论是各自或共同申报,一律须向终审法院办事处提交申报书。
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申报书须提交廉政公署;但上款(二)及(三)项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申报人所担任的职务改变或转变所任职的部门而引致提交申报书地点改变时,原存放实体须在接获第五条第一款所指通知副本后十日内,将申报书卷宗送交另一存放实体。
四、因申报人的婚姻或事实婚状况改变而引致申报书的存放实体改变时,原存放实体须于知悉有关事实后十日内将申报书卷宗送交另一存放实体。
五、如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廉政公署人员的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根据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向终审法院办事处提交申报书,则该办事处须于收到申报书后十日内使用本法律附件三的格式通知廉政公署,该附件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申报书的提交
一、申报人须将已填妥的一式三份申报书,亲身或根据下款规定以邮寄方式,送交相关的存放实体。
二、申报人可将申报书放入封套内密封,其上注明保密及内有申报书的字样,以及申报人的身份数据,在期限届满前以具收件回执的挂号信,按情况邮寄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收。
三、如以邮寄方式提交申报书,申报人可附上已付邮资的回邮信封,该信封应能确保申报书的安全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