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兼任的有酬或可获财产利益的职位、职务或活动;
(五)如属开始或重新开始担任职务的情况,申报人须申报其在前两年内曾服务的实体的识别数据。
四、第三部分载明在过去两年基于担任公共职位而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优惠,特别是财务上的赞助,往外地的交通及逗留的款待费用,以及从公共或私人实体所收取的财产利益,但因执行职务而获得的收益除外。
五、申报书包括以上各款所指财产,即使属:
(一)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产生、形成、收取、经营或给付的财产;
(二)透过居中人拥有的财产。
六、申报人须清楚和充分列明以上各款所指的财产,以便说明其性质、状况、识别资料、来源、金额、价值、发出实体、存放实体、债权实体或债务实体,以及按有关情况而应有的其它数据。
七、申报人提交申报书时,可附同注册核数师或审计师的确认文件,又或官方的价值评估文件,以证明第二及第三部分所载的内容。
八、如有需要,可使用名为“补充栏目”的表格填写第二及第三部分的数据。
第三条 申报书的格式
一、申报人以名誉承诺如实申报。
二、申报人须采用本法律附件一所载的表格格式申报,该附件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有关表格由印务局专印。
三、第五条第一款所指负有通知义务者免费向申报人提供上款所指的表格一份。
四、如配偶双方或有事实婚关系者均须申报,可根据以上各款规定联名提交一份申报书。
第四条 提交的期限
一、申报人自开始担任有关职务之日起九十日内须提交申报书。
二、申报人自下述日期起九十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
(一)自终止职务之日;
(二)公共职位据位人自续任、再当选或续期之日;
(三)对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如转变所任职的实体或部门,或因其职务法律状况改变而引致职等变动,又或其薪俸或底薪的变动达公职索引点45点的金额,则自变动之日;
(四)对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如没有出现上数项所指的状况改变,则自上次提交申报书后届五年之日。
三、如无任何数据更新,申报人仅须填写申报书第一部分,并在适当的栏目中注明无数据更新。
第五条 通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