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财产申报法
(第11/2003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及适用范围
一、本法律规范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提交财产申报书的义务。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公共职位据位人为:
(一)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
(二)立法会议员;
(三)司法官员;
(四)行政会成员;
(五)公共行政部门,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它公务法人的领导、主管人员,以及其领导、行政管理、管理和监察等机关的主席及成员;
(六)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企业、公共财产的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
(七)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
(八)其它等同领导及主管职位者,尤其是办公室主任、顾问及技术顾问。
三、下列人员,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它公务法人的人员,视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一)确定性委任或定期委任的公务员;
(二)临时委任或以编制外合同制度聘用的服务人员;
(三)以合同聘用且具有从属关系的人员;
(四)澳门保安部队文职人员或军事化人员;
(五)海关人员。
第二条 申报书的内容
一、申报书由三部分组成,应包括申报人个人身份资料和容许严格评估申报人及其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的财产和收益的一切资料。
二、申报书的第一部分载明申报人及其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的个人身份数据,以及申报人的薪俸点或月报酬。
三、申报书的第二部分载明容许严格评估申报人及其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于申报时属申报范围内的财产和收益资料,尤其是:
(一)资产,包括不动产、工商业场所、合伙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资或其它的资本参与,对船舶、飞行器或车辆拥有的权利,有价证券和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银行账户、现金、债权、艺术品、珠宝及其它物品;
(二)从工作或职业活动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补助或退役补助及退休金或退役金;从工商业活动取得的收益;从不动产、著作权、工业产权及资金运用所取得的收益;
(三)负债,指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