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有义务为其子女或被代理人完成上款所指计划。
三、证明已按时完成第一款所指计划,藉出示个人接种手册为之。
第七条 疫情的监测
一、卫生局应对传染病作持续的监测,以掌握传染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新状况,并对传染病疫情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评估。
二、卫生局可对传染病的危险群或特定传染源实施必要的医学检查或卫生检疫。
三、卫生局应了解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传染病疫情的最新状况,评估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能适时做出必要安排。
第八条 疫情的发布
卫生局应藉各种传播媒介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传染病的最新状况,使公众了解传染病对个人健康及公共卫生所构成的危害,并建议公众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 疫情的通报
一、卫生局应将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向下列实体通报:
(一)国家卫生防疫部门;
(二)相关的国际卫生组织。
二、卫生局可根据互惠原则,向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卫生防疫部门通报疫情。
第十条 入境
一、为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必要时,卫生局可要求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申报其健康状况。
二、出现对公共卫生构成危险的情况时,按卫生局的指引,主管实体尚可要求上款所指之人:
(一)填写涉及传染病的性质及病征的特定申报书;
(二)出具有效的有关传染病的医生声明书或接种疫苗证明书;
(三)接受有关传染病的医学检查。
三、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空器、船舶、车辆或其它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如知悉有感染或怀疑感染本法律附表中第一类传染病者,在入境前应将此情况通知主管实体。
第十一条 动物、财物或产品的进入
主管实体须依法对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动物、财物或产品进行卫生检疫,但不影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文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指引
卫生局应就感染或怀疑感染传染病的病人的就诊、住院、治疗、转介的程序和预防、保护措施发出指引,公共或私人实体须遵守执行。
第十三条 强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