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传染病防治法
(第2/2004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一、本法律旨在通过贯彻预防优先、妥善医疗的防治结合原则,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
二、本法律所指的传染病为附表所列的疾病,该附表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职权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的政策及规范,并促进和落实本法律所定各项措施的实施。
二、卫生局负责就制定上款所指政策及规范提出建议,并统筹本法律所定各项措施的实施。
三、为实施本法律所定各项措施,卫生局可要求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必要协助,并与有关实体建立常规通报机制。
四、卫生局应确保在传染病领域内与有关国际卫生组织和其它国家有关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以便能够及时、准确获取足够的信息。
五、本法律赋予卫生局的职权,可由卫生局局长行使,或由依法获赋予卫生当局权力的医生按照卫生局局长的指引行使;但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合作的义务
为达至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的目标,个人及公共或私人实体均有义务与主管实体依法紧密合作,遵守主管实体所发出的命令及指引。
第四条 适用的准则
适用本法律所定各项措施时,应遵守必要、适度及与既定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措施
第五条 公共卫生
一、卫生局及其它主管实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良好的卫生环境,避免传染病的发生或传播。
二、卫生局及其它主管实体应通过举办公开活动、藉各种传播媒介发放信息、发出指引等方式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向公众提供食物、饮料、饮用水服务或医疗、卫生或清洁服务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所提供的财物或服务不会导致传染病的发生或传播。
第六条 防疫接种
一、为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澳门特别行政区施行防疫接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