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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选举法

  第九十八条 程序
  一、终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书后,须实时透过张贴于该法院设施内的告示,及刊登于一份中文报章和一份葡文报章的公告,传唤利害关系人。
  二、答辩期限为一日,自报章刊登公告之翌日起计。
  三、终审法院在上款期限届满后两日内作出确定性裁判,并实时将裁判张贴于该法院设施内,同时通知利害关系人。

第二节 投票和核算的司法上诉

  第九十九条 司法上诉的前提
  在投票站投票、初步核算或总核算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得以上诉程序审议,但该等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必须在发现该等情况时已成为异议、抗议或反抗议的标的。
  第一百条 正当性
  除提出异议、抗议或反抗议者外,候选人的代理人亦得对异议或抗议的决定提起上诉。
  第一百零一条 有管辖权的法院、期限及程序
  一、在上诉书中须列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附上作为证据的一切资料。
  二、司法上诉须于张贴告示公布核算结果的翌日,向终审法院提起。
  三、经适当配合,上诉的程序适用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的效力
  一、投票站的投票,只有在发现能导致选举总结果不合法时,方被裁定无效。
  二、一经宣告投票站的投票无效,相应的选举工作须在作出裁判后的第二个星期日重新进行。

第七章 选民登记的不法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范围
  在选民登记过程中或在选民登记程序上作出的属刑事性质的违法行为,受本章规定约束,并补充适用第12/2000号法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伪造投票权证明书
  意图欺诈而更改或更换投票权证明书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 投票权证明书的留置
  一、为确保有关投票意向,在违反投票权证明书持有人的意愿下,或透过提供、许诺提供或给予工作、财货或经济利益而留置其投票权证明书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二、凡接受上款所指任何利益的投票人或选委会委员,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第一百零六条 伪造登记册或名册
  意图欺诈而伪造、更换、毁坏或涂改投票人登记册或选委会委员名册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第八章 选举的不法行为

第一节 刑事不法行为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与更严重的违法行为的竞合
  本法律所定的处罚,不排除因实施其它法律所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而适用其它更重的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加重情节
  下列者为选举不法行为的加重情节:
  (一)影响投票结果的违法行为;
  (二)管委会成员所作的违法行为;
  (三)投票站执委会成员所作的违法行为;
  (四)总核算委员会成员所作的违法行为;
  (五)候选人或其代理人所作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纪律责任
  本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如由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作出,同时构成违纪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 犯罪未遂的处罚
  犯罪未遂须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止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因实施选举犯罪而科处的刑罚,得加上中止行使政治权利两年至十年的附加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 撤职的附加刑
  如行政当局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实施的选举犯罪是明显且严重滥用职务,或明显且严重违反本身固有的义务,则对该等人员所科处的刑罚,加上撤职的附加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刑罚的不得中止或代替
  因实施选举犯罪而科处的刑罚,不得被中止或由其它刑罚代替。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时效
  选举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自作出可处罚的事实起计经一年届满。

第二节 选举犯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无被选资格者的参选
  无被选资格者接受行政长官选举提名,处最高三年徒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重复提名
  选委会委员在两份或以上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表签名者,科最高一百日罚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候选人的胁迫及欺诈手段
  以暴力、胁迫、欺骗、欺诈手段、假消息或任何其它不法方式压迫或诱导任何人不参选或放弃参选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使选票不能到达目的地
  凡取去选票、留置选票或妨碍选票的派发,或以任何方式使选票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中立及公正无私的义务
  执行职务时,违反对各候选人中立或公正无私的法定义务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 候选人姓名的不当使用
  在竞选活动期间,以损害或侮辱为目的,使用某候选人姓名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扰乱竞选宣传的集会
  藉骚动、扰乱秩序或喧哗而扰乱竞选宣传的集会或聚会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竞选宣传品的毁损
  一、抢劫、盗窃、毁灭或撕毁竞选宣传品,或使之全部或部分失去效用或模糊不清,或以任何物质遮盖竞选宣传品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二、如上述宣传品张贴在行为人本人房屋或店号内而未获行为人同意,或上述宣传品在竞选活动开始前已张贴者,则上款所指的事实不受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使函件不能到达收件人
  一、邮递服务雇员因过失而丢失或留置竞选宣传品,或不将之交予收件人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二、出于欺诈而作出上款所指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选举日的宣传
  一、在选举当日,凡违反本法律规定,以任何方式进行竞选宣传者,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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