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票上姓名的排列顺序以候选人中文姓名或中文译名繁体字笔划少者为先,如属同姓同名者,尚须在其姓名下加注选民证编号。
四、选票上所载的每一姓名的同一方向,均有一空白方格,以便投票者标示其所选取的候选人。
五、选票的制作及数量由管委会订定。
第七十一条 投票的开始
一、选举日投票站的开放时间及安排由管委会订定并公布。
二、在选委会选举中,执行委员会主席在宣布投票站开放后,偕同执行委员会其它成员和在场的候选人检查填票间和工作文件,并向所有在场人士展示空票箱,随后宣布投票开始。
三、在行政长官选举中,选委会委员须在管委会主席订定的时间内抵达投票站,并办理相关手续;全体选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到场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管委会主席指示向所有在场人士展示空票箱,随后宣布投票开始。
第七十二条 投票的结束
一、在选委会委员选举中:
(一)投票人准入投票站的截止时间由管委会订定公布,截止时间过后,只有仍在投票站内的投票人方可投票;
(二)当投票站内的所有投票人投票完毕后,执行委员会主席即宣告投票结束;
(三)首轮投票结束后随即进行选票的初步点算工作,如出现第六十条第一款(三)项所指情况,即于当日管委会订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二轮或以上次数的投票,以选出最后一名选委会委员;为此管委会须以适当方式作出通知;
(四)如于选举当日无法进行第二轮或以上次数的投票,则于翌日上午十时进行投票,直至选出最后一名选委会委员;为此管委会须以适当方式作出通知。
二、在行政长官选举中:
(一)所有在场的选委会委员完成投票后,首轮投票结束,但委员须暂留投票站,以便参加可能需要进行的下一轮投票;
(二)首轮投票结束后随即进行选票的初步点算工作,如有候选人获得超过选委会全体委员半数的选票,由管委会主席宣布本次投票结束;
(三)如无候选人获得超过选委会全体委员半数选票则随即进行下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当选者;
(四)在管委会主席宣布进行初步点算后抵达投票站的选委会委员,祇得参加可能需要进行的下一轮投票。
第七十三条 投票的延期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况下,行政长官应将投票延期,并须于五日内公布新的选举日期。
第七十四条 投票权证明书
一、具有投票资格的社团或组织须最迟于选委会委员选举日前一天将第十九条第五款所指投票权证明书发给其投票人。
二、选委会委员须最迟于行政长官选举日前第二日到行政暨公职局领取该局签发的投票权证明书。
第七十五条 投票顺序
一、在选委会委员选举中,投票人按其抵达投票站的先后次序依次投票。
二、在行政长官选举中,选委会委员按照管委会指示的顺序依次投票。
三、对长者、伤残者、病患者和孕妇应予以特别照顾。
第七十六条 失明者和伤残者的投票
一、失明、严重患病或伤残的投票人或选委会委员应向有权限实体提交由卫生局医生发出的证明书,以证明其不能亲自或单独作出投票行为。
二、上款所指人士得由其本人选定另一名投票人或选委会委员陪同投票,陪同投票者应保证忠于被陪同人的投票意向,且负有绝对保密的义务。
三、为着第一款的效力,在选举日投票站运作期间,管委会主席指定的卫生中心应维持运作。
第七十七条 投票方式
一、每一投票人或选委会委员应向投票站有权限实体登记,并出示投票权证明书和身份证明文件。
二、如投票人或选委会委员欠缺足以识别其身份的文件,可出示贴有其近照且一般用作识别身份的任何文件,或经两名投票人或选委会委员以名誉承诺证明其身份。
三、投票人或选委会委员经有权限实体的主席或副主席确认及核对登记后,由主席或副主席交给其一张选票,并由接受选票者在登记册指定位置签名。
四、投票人或选委会委员随即单独或在上条规定的情况下由他人陪同进入投票站内的填票间,并在其选投的候选人的相应方格内标写上“×”、“+”或“ ”符号,又或不作任何标示。
五、投票人或选委会委员须实时将上款所指选票对折放入投票箱内;而核票员须实时划删已投票者姓名。
六、如投票人或选委会委员不慎损毁选票,应向主席或副主席索取另一张选票,并将损毁的选票交回;主席或副主席须在回收的选票上注明作废并简签,并为着适当效力,保留该选票。
七、在选委会委员选举中,投票后投票人应立即离开投票站。
第七十八条 疑问、异议、抗议及反抗议
一、候选人或选委会委员得就其所属投票站的选举工作提出疑问和以书面方式并连同适当的文件提出异议、抗议或反抗议。
二、有权限实体不得无理拒绝接收异议、抗议和反抗议,并应在其上简签和将之附于纪录内。
三、有权限实体须对提出的异议、抗议和反抗议作出决议,如认为该决议不影响投票的正常进行,得在投票结束时才作出决议。
四、有权限实体所有决议均以在场成员的绝对多数票为之,且须说明理由,主席的投票具决定性。
第五节 初步核算
第七十九条 核算的初步工作
投票结束后,由有权限实体的主席点算未使用的选票及由投票人或选委会委员引致失去效用的选票,并将之放入专用封套内,经加盖火漆封印及附必需的说明。
第八十条 已投票者和选票的点算
一、初步工作完成后,有权限实体主席着令点算在投票登记册内删划的已投票者的数目。
二、主席随即着令开启投票箱,以点算箱内的选票数目,点算后再将选票放回投票箱内。
三、为点算的目的,在第一款所指数目与点算出的选票数目不相符时,以选票数目为准,但本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点算出的选票数目须立即透过张贴于投票站入口处的告示公布。
第八十一条 选票的点算
一、核票员逐一打开选票,宣读选投的候选人,另一核票员则同时在相关表格上登记各候选人所得选票,以及空白票或废票。
二、主席检验选票后,在有权限实体的一名成员的协助下,将各候选人所得选票、空白票或废票作归类。
三、完成上述工作后,主席点算已归类的选票数目,以复核登记在第一款所指表格上的选票数目。
四、接着各候选人有权查阅已归类的选票,但不得调换之,并有权就任何选票的点算或评定向主席提出疑问或异议,如主席不接纳就选票的评定所提出的异议,则候选人有权与主席共同在有关选票上简签。
五、按上述方法得出的点算结果,须立即透过张贴于投票站入口处的告示公布,告示内应载明各候选人所得票数、空白票及废票数目;如属选委会委员选举尚须向管委会报告;如属行政长官选举,管委会主席须实时宣布当选者姓名及所得票数。
第八十二条 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