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长官选举法

  一、管委会须于提名期结束后的两日内对被提名人进行可接纳性审查,如属下款规定的情况则须在五日内完成。
  二、如管委会主席认为需提供文件以弥补缺陷,得要求被提名人或其代理人在两日内提供相关文件。
  三、管委会应在完成审查的翌日公布其决定,该决定须载有被接纳的被提名人姓名及所有提名人姓名。
  第四十三条 异议
  一、对于上条第三款所指决定,候选人及选委会委员得于该决定公布后一日内向管委会提出异议。
  二、管委会须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一日内对异议作出最后决定及公布。
  第四十四条 被确定性接纳的候选人
  如在规定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对所提出的异议已作出决定,或与此相关的司法上诉已作出裁判,则管委会应实时公布被确定性接纳的候选人。
  第四十五条 候选人及代理人通则
  一、自公布被确定性接纳的候选人之日起至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候选人及其代理人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权和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
  二、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身份从事任何不属于代理事项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丧失候选人资格
  一、被确定性接纳的候选人,属于下列任一情况者丧失候选人资格:
  (一)身故;
  (二)退选;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区外,因犯罪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三个月的徒刑且为现行犯而被拘留或羁押者;
  (四)被发现并由管委会确认不具备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格之一者,或属于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指者。
  二、退选须最迟于选举日前第三日提出,由候选人亲自将经公证认定签名的声明书送交管委会主席,如管委会主席同意亦可以其它方式送交。
  三、管委会应尽快确认丧失候选人资格事宜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重新提名
  一、如无候选人或丧失资格者为唯一获确认的候选人,且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或一经对提起的上诉作出维持管委会决定的裁判,则须重新进行提名程序,管委会主席须为此另行订定相关日期并予以公布。
  二、如重新进行提名程序不可能在原定选举日期之前完成或将影响其它相关程序的进行,则行政长官另行订定选举日期。

第三节 竞选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一般原则
  每位候选人及其代理人或竞选机构均可自由展开竞选活动,并有权取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但须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于由其推行的竞选活动而直接产生的损害,须按一般法的规定负民事责任;
  (二)对于在其竞选活动进行中因煽动仇恨或暴力所引致的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损害,亦须负责。
  第四十九条 竞选活动的方式
  一、竞选活动尤其得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发表政纲及接受传媒采访;
  (二)免费邮寄宣传品;
  (三)会见选委会委员;
  (四)举办选委会委员集会;
  (五)发表演讲及回答问题。
  二、管委会须为每位候选人至少举办一次邀请全体选委会委员参加的政纲宣讲及答问大会。
  第五十条 竞选活动的开始与结束
  竞选活动期由选举日前第十五日开始至选举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时结束。
  第五十一条 公共实体的中立与公正无私
  一、行政当局与其它公法人的机关,公共资本公司的机关,以及公共服务、属公产的财产或公共工程的承批公司的机关,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选活动,亦不得作出足以使某一候选人以任何方式得益或受损而引致其它候选人受损或得益的行为。
  二、上款所指实体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须对各候选人、代理人及提名人严格保持中立。
  三、第一款所指实体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禁止展示与选举有关的标志、贴纸或其它宣传品。
  第五十二条 新闻自由与传媒义务
  一、各项竞选活动得由传媒自由报导。
  二、在竞选活动期内,不可因记者或社会传播企业所作的与竞选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对该记者或企业施以制裁,但不影响可在选举日后追究倘应负的责任。
  三、刊登有关竞选活动数据的信息性刊物,在作出有关报导时,应采取非歧视性方式处理,使各候选人处于平等地位。
  第五十三条 民意测验结果的公布
  由竞选活动开始至选举日翌日为止,有关候选人的民意测验或调查的结果,一律禁止公布。
  第五十四条 公共地方和楼宇
  为进行竞选活动的目的,管委会应力求确保能借用公共楼宇和公共地方,以及属于任何公共实体和其它公法人的场地,并将之平均分配予各候选人免费使用。
  第五十五条 竞选活动的财务收支
  一、各候选人须对与竞选活动有关的财务收支负责,但法律规定免费的情况除外。
  二、各候选人对于与竞选活动有关的一切收支项目应有详细的会计,并须准确列明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
  三、各候选人及其代理人或竞选机构不得接受供竞选活动使用的任何具金钱价值的捐献,但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捐献不在此限。
  四、各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开支,不得超过行政长官以批示规定的开支限额,该限额以该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中总收入的百分之零点零二为上限。
  五、在选举日后三十日内,各候选人应向管委会提交有关竞选活动的帐目,并最少在一份中文报章和一份葡文报章刊登有关的帐目摘要。
  六、管委会应在三十日内审核有关收支是否符合规范,并最少在一份中文报章和一份葡文报章刊登有关审核结果。
  七、管委会发现帐目上有任何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应通知有关候选人,以便其在十五日内递交已纠正不符合规范之处的新帐目;管委会在十五日内就新帐目发表意见。
  八、如任何候选人不在第五款所指期限内提交帐目,或不按照上款所指期限提交已纠正不符合规范之处的新帐目,或如管委会确定存在违反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行为时,应向检察院作出举报。

第五章 选举制度、投票与核算

第一节 范围

  第五十六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第十二条所指的选委会委员选举及行政长官选举。

第二节 选举制度

  第五十七条 选举日期
  一、选举日期以行政命令订定。
  二、选举只可在星期日进行,且须于同一日内完成,但本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行政长官选举日期的订定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如属因行政长官任期届满而举行选举,则选举日期应早于行政长官任期届满之日至少六十日;
  (二)如属因行政长官出缺而举行选举,则选举日期的订定必须确保在一百二十日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