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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选举法

  (一)由管委会在收到经终审法院核实的选委会委员选举结果副本后三日内,公布载有全体选委会委员的名单;
  (二)由管委会或其解散后,由行政长官公布替补产生的选委会委员名单及第十四条第三款所指委员名单。
  二、由行政暨公职局根据上款所指名单编制选委会委员名册,并向行政长官及管委会主席各提交一份副本。
  三、委员名册须载明选委会委员的完整身份数据及其选民登记编号,并须于第一款所指公布后三日内完成。
  四、委员名册须根据委员变更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条 委员通则
  一、委员应履行其职务,但管委会认可的不能履行职务的合理理由除外,尤其:
  (一)由卫生局医生发出文件,证实因患病而不能出席行政长官选举日之投票,但应最迟于取得证明文件的翌日报告管委会;
  (二)须进行不可延期或免除的职业活动,但应尽快向管委会报告及作出解释。
  二、自选委会委员名单公布之日起,至行政长官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委员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权。
  三、在参加管委会组织的活动期间及投票日,委员被免除履行公共或私人职务,并不得因此损及任何权利和福利,但应为此提出履行职务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委员资格的丧失与替补
  一、选委会委员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后,除当然委员外,处于下列任一情况者,由管委会宣布其丧失委员资格:
  (一)身故;
  (二)辞职;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确定性裁判判处徒刑三十日或以上;
  (四)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或成为第十八条所指的在职人士;
  (五)第四界别中的选委会委员不再属于产生时所属分组。
  二、于行政长官选举日六十日前,因上款所指情况引致的缺额方可替补,并须遵循下述规则:
  (一)如丧失资格者是第一界别、第二界别及第三界别中的劳工界或社会服务界的选委会委员,则由其所属的不设分组的界别或界别分组中落选者按所获选票多少依次替补;如无落选者,经适当配合后适用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
  (二)如丧失资格者是宗教界的选委会委员、立法会议员的代表或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须分别依照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产生相应人数的选委会委员;
  (三)以上两项未有直接规范者,适用经必要配合的本法律相关规定。
  三、委员的辞职须以经公证认定签名的声明书向管委会主席提出,且须最迟于行政长官选举日前第五日提出。

第四章 行政长官选举

第一节 任期与选举

  第三十二条 任期
  一、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二、该任期由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书中指明的就任日期起计。
  第三十三条 出缺日期
  行政长官出缺时,代理行政长官须在就职后十日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行政长官出缺日期。
  第三十四条 选举
  一、行政长官任期届满或行政长官出缺,须进行行政长官选举。
  二、行政长官候任人由选委会依照《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选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行政长官选举结果。

第二节 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被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
  被提名为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不具有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就任行政长官之前放弃倘有的外国居留权;
  (三)至候选人提名截止日年满四十周岁;
  (四)至候选人提名截止日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
  (五)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
  (六)已作选民登记,且不属于无选举资格者。
  第三十六条 限制
  一、属于下列任一情况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但(二)至(八)项所指者在候选人提名开始日之前已辞职或退休者除外:
  (一)正在履行连任任期的行政长官;
  (二)主要官员;
  (三)行政会委员;
  (四)司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
  (五)管委会委员;
  (六)选委会委员;
  (七)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在公务法人内、尤其在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内任职的全职人员,以及由行政长官委任在公共服务或使用属公产的财产的承批实体内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参资的公司内任职的全职人员;
  (八)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二、于候选人提名开始日起计前五年内,在澳门或以外,被确定性裁判判处徒刑三十日或以上者,亦不得参选。
  三、被提名的候选人须声明以个人身份参选,且在任期内不参加任何政治社团;属政治社团成员者如当选并获任命,须在就任日前公开声明已退出该社团。
  四、立法会议员如参加行政长官选举,自被确定性接纳为候选人之日至行政长官选举结果公布之日中止议员职务;如当选并获任命则自就任之日起视为丧失议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候选人提名权
  一、祇有列入选委会委员名册者享有候选人提名权。
  二、每名选委会委员祇可提出一名候选人,否则该委员所作提名无效。
  三、选委会委员对其作出的提名不可撤回。
  第三十八条 提名期
  一、提名期由管委会主席订定并公布。
  二、提名期应不少于十二日,且截止日须早于行政长官选举日三十日。
  第三十九条 提名表
  一、有意参选行政长官者或其代理人,须向管委会领取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表。
  二、领取及送交提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由管委会主席订定并公布。
  三、候选人提名表式样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四。
  第四十条 争取提名
  一、有意参选行政长官者,可亲自或透过其代理人或竞选机构争取选委会委员提名。
  二、委托代理人时须向管委会提交委托书,而代理人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已作选民登记。
  三、委托书式样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五。
  第四十一条 提名方式
  一、任何候选人的提名须由不少于五十名选委会委员以联合签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
  二、参加提名的每一名选委会委员及被提名人须在该提名表的指定位置以身份证签名式样亲笔签名,并附交其身份证副本;被提名人的签名尚须经公证认定。
  三、被提名人须在提名期截止前将经适当填写的提名表和须附交的文件送交管委会,由管委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它相关人员签收。
  四、在提名期结束后送交的提名表不予接收。
  第四十二条 对被提名人的可接纳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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