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4/2004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的军事设施的保护制度,以便确保澳门驻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条 职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系统的实体与澳门驻军共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
第二章 军事设施及军事禁区
第一节 军事设施
第三条 概念
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供澳门驻军作军事用途的建筑、场地及设备均视为军事设施,尤其下列者:
(一)楼房、仓库、弹药库及训练场;
(二)通讯、输电、供水及供应燃料等军用网络;
(三)坑道、专用道路及配套桥梁;
(四)用作进行训练、操练或其它军事活动所设置的非固定设施;
(五)电子设备。
第四条 在军事设施方面的禁止
一、禁止在军事设施作出下列行为,但经澳门驻军最高指挥官或其授权的军官批准者除外:
(一)进入和打开军事设施;
(二)销毁伪装;
(三)对军事设施进行摄影、描绘、录音、录像,或进行测量及制图工作;
(四)阻塞路径;
(五)使用设施储存非军用物料或进行任何非军事活动;
(六)干扰军用电子设备及通讯网络。
二、使用因作出上款(三)项所指行为而取得的资料,须经澳门驻军最高指挥官或其授权的军官审查并同意。
第二节 军事禁区
第五条 概念
一、为保护某些军事设施,鉴于该等设施的性质、功能及安全要求,可界定某些区域为军事禁区。
二、军事禁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驻军共同划定,并由行政法规设置。
第六条 在军事禁区方面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