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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制度

第二章 难民事务委员会

  第五条 组成及运作
  一、设立由一名主席及四名委员组成的难民事务委员会。

  二、委员会主席职务由一名法官或检察官担任。

  三、委员按下列方式推荐:

  (一)由保安司司长推荐两名委员,其中一名为出入境事务厅的代表;

  (二)由行政法务司司长推荐一名经法律培训的委员;

  (三)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推荐一名委员,其为社会工作局的代表。

  四、主席及委员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委任。

  五、委员会负责制定其内部规程。

  六、出入境事务厅负责委员会运作所需的技术及行政辅助工作。

  第六条 职权
  一、委员会的职权为:

  (一)领导承认或丧失难民地位的卷宗的组成工作;

  (二)就对有关卷宗作决定提出建议;

  (三)确保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必需的合作。

  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时,以及执行其职务时因应履行有关职务的需要,均可集合、整理及处理已收集的数据,包括可识别个人身份的资料。

  第七条 与委员会合作的一般义务
  任何人及实体均应与委员会合作,并有义务将所知悉的、关于申请人或难民的任何数据立即通知委员会。

第三章 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提供信息的义务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告知申请人其所具有的权利及义务,主要包括:

  (一)可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络;

  (二)须将居所地址通知出入境事务厅;

  (三)须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报到。

  第九条 传译员的指定及法律保护
  一、如申请人不懂或不谙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一种正式语文,即使其它参与程序的人均懂申请人所使用的语言,亦须为其指定一名合适的传译员。

  二、申请人根据一般规定享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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