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属适用下款的情况外,关于信贷实体与借贷人之间关系的事实及数据,仅可:
(一)向政府披露;
(二)向其它信贷实体披露;
(三)在第五条第三款所指情况下向管理公司及博彩中介人披露;
(四)向法定受任人披露;
(五)向核数师、会计师或技术顾问披露;
(六)因行使债权人的权利所需而披露;或
(七)于另有明文限制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时披露。
二、对上款所指事实及资料的保密义务,可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予以免除:
(一)经借贷人向信贷实体表示准许;
(二)遵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监管
监管信贷业务属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职权,但不影响其它公共部门或公共实体获赋予的职权。
第十三条 未获赋予资格的实体
一、如怀疑有未获赋予资格的实体从事或曾从事信贷业务,博彩监察协调局应要求该实体呈交对澄清有关状况属必要的资料,并可查验怀疑从事或曾从事上指业务的地点。
二、如有迹象显示有未获赋予资格的实体从事或曾从事信贷业务,博彩监察协调局具监察职能的人员应尽快编制实况笔录,该笔录须送交检察院。
第十四条 监管实体的保密义务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工作人员,以及长期或偶然向该局提供服务的人,均不得披露或利用因履行职务或提供服务而得知的、关于与信贷业务有关的事实或数据的任何信息。
二、经利害关系人向博彩监察协调局表示准许后,又或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五)项及(七)项、第二款(二)项所指情况下,方可披露受保密义务保障的事实及资料。
三、保密义务不因职务或服务终止而终止。
第十五条 公共部门及公共实体的协助
一、所有公共部门及公共实体应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供其认为对行使监管信贷业务的职权属必要的协助。
二、应司法警察局在其预防犯罪及刑事侦查职责范围内提出的要求,所有公共部门及公共实体亦应向该局提供协助。
三、参与按照以上两款的规定进行的情报交换工作的所有公共部门及公共实体,以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为赌博的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