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
(第5/2004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范围内的博彩或投注信贷(下称“信贷”)业务。
第二条 信贷
一、信贷仅于信贷实体将娱乐场幸运博彩用筹码的拥有权移转予第三人,但就该移转并无实时以现款作出支付的情况下成立。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下列者均视为现款:
(一)现金;
(二)旅行支票;
(三)保付支票;
(四)本票(cashier’s orders 或 cashier’s checks);
(五)现金速递汇票或授权书(money orders);
(六)邮政汇票;
(七)透过寄存可直接兑换成现金结余的任何转帐票据而进行的银行账户入帐;
(八)以银行转帐或资金调动,又或账户抵销等交易进行的银行账户入帐;
(九)利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的电子资金转帐(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十)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的博彩经营承批公司(下称“承批公司”)及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的博彩经营的获转批给人(下称“获转批给人”)以无偿方式提供予博彩者或投注者且接受作为上款所指移转的支付工具的有价票据;
(十一)经行政长官以批示规定视同现款的其它行为、交易或工具。
三、为适用上款(九)项的规定,下列者属电子支付工具:
(一)付款卡,包括信用卡及借记卡;
(二)利用电子载体储存金额的卡片式电子货币工具,又或将现金结余记录在计算机存储器内的电子货币工具。
四、由第一款所指移转产生的债权如属载于债权证券上者,则该债权证券可为无记名证券,又或指示式证券,包括属系列发行的指示式证券。
第三条 信贷实体
一、下列实体获赋予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格:
(一)承批公司;
(二)获转批给人。
二、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下称“博彩中介人”)亦获赋予资格,透过与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订立的合同从事信贷业务。
三、如信贷实体严重违反适用于信贷业务的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又或显示出明显缺乏从事信贷业务所需的技术能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可命令该信贷实体暂停或终止从事信贷业务,又或为其从事该业务设定条件,且不影响应提起的行政上的违法行为审理程序及应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