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原则
(第8/2004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一、本法律订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一般制度所遵守的原则。
二、根据本法律订定的工作表现评核制度,不妨碍特别评核制度的适用,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条 目标
一、评核工作表现的主要目的是实际评价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表现。
二、除实际评价每一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外,评核工作表现尚旨在贯彻下列总体目标:
(一)激励工作人员;
(二)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三)促进上下沟通;
(四)改善人力资源综合管理;
(五)提倡优质服务。
第三条 一般原则
一、评核工作表现是根据客观标准为之,并着重以公正、平等、无私和具适当说明理由的原则进行评核。
二、评核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应按被评核人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其职务范围和性质,以及其所属部门或实体的架构、目标及活动计划而作出。
三、工作表现评核是持续而有系统的程序,评核人必须定期跟进由其负责评核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四、在给予评核结果前,应确保工作人员可藉适当的自我评核程序,让评核程序的参与人知悉该工作人员就有关评核期间对本身工作表现的评价。
五、如工作人员不同意所获得的评核结果,尚应获确保可由一个有工作人员代表参与、且能对评核发表参考性意见的独立及自主的委员会介入评核程序。
六、对最后评核结果,可提起司法上诉。
第四条 评语的表述
一、工作表现评核是以评核制度中的工作质量评语表述;该制度是根据预设的评核项目对工作表现作量化评价。
二、按工作人员表现的优劣程度,给予的评语分为“优异”、“十分满意”、“满意”、“不大满意”或“不满意”。
三、无须接受评核的人员,其评语为“满意”,但在最近一次曾获较高评语者,则维持此一评语。
第五条 评核的效果
一、以上条第二款所指任一质量评语表述的工作表现评核结果,产生本法律及其它适用法例规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