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回避
司法辅助人员不得介入或参与与其有婚姻、任何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或二亲等内的旁系血亲或姻亲关系的法官、检察院司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所介入或参与的诉讼程序。
第二十条 义务
司法辅助人员须履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般义务及下列特别义务:
(一)不发表不属其职责范围而与案件有关的言论,以及不提供不属其职责范围的信息;
(二)在司法辅助人员培训工作上给予协助;
(三)不论担任何种职位,均须促进有关部门运作良好;
(四)参加获指派的培训项目;
(五)在审讯及听证中执行职务时使用披风,其款式由终审法院院长或检察长以批示核准。
第二十一条 特别权利
司法辅助人员有下列特别权利:
(一)因公务进入公共场所并自由通行;
(二)根据适用法例规定使用、携带及免费申报自卫武器,但须事先征得终审法院院长或检察长视有关职务性质而作出的赞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年假
一、年假应于司法假期期间享受,并可分数次享受;如有合理理由,得许可于上指期间外享受年假。
二、因部门工作的迫切及未能预见的需要,主管司法官可命令司法辅助人员返回工作岗位,但不影响有关司法辅助人员享受全部年假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报酬
一、司法辅助人员的职级及职阶或官职的薪俸,订定于附于本法律并为其组成部分的表一及表二。
二、司法文员因在法院办事处及检察院各部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工作,有权每月收取按行政法规而定的一项附加报酬。
三、学员修读任职资格课程期间有权每月收取报酬,报酬数额由行政法规厘定;如学员为公务员,可选择原薪俸。
第六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补足法规
本法律的补足规定,尤其有关司法辅助人员的聘任、甄选及培训程序的规定,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二十五条 补充法律
对本法律及其它补足法规未特别规定的事宜,适用规范公职人员的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员的转入
一、现任法院书记及检察院书记按其属法院办事处或检察长办公室编制,以原有职阶分别转入法院首席书记员或检察院首席书记员职级。
二、现任法院助理书记及检察院助理书记按其属法院办事处或检察长办公室编制,以原有职阶分别转入法院助理书记员或检察院助理书记员职级。
三、现任法院缮录员、庭差及检察院缮录员、法警按其属法院办事处或检察长办公室编制,以原有职阶分别转入法院初级书记员或检察院初级书记员职级。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转入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仅须按情况而定,由终审法院院长或检察长以批示核准有关名单,并将之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即可。
五、现正于法院或检察院担任书记长职务的人员转为担任第五条所指书记长的职务,其在本法律生效日所处的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直至有关期限届满前维持不变,且不影响倘有的续任。
六、现以合同受聘并担任司法辅助人员职务的人员,其在职务上的法律状况及任用方式均维持不变,即使日后合同续期亦然;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以合同附注的方式适用于该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