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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司法辅助人员通则

  六、以上各款所指的入学试专门为负责开考的实体本身的司法辅助人员而设。

  七、如无人报考入学试,又或无投考人通过入学试,则具有学士或以上程度的法律学位者,不论其是否属法院或检察院司法文员职程,均可报考新的主管任用培训课程入学试。

  第十一条 主管的任用
  书记长、助理书记长及主任书记员,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第十二条 就职
  一、主管官职据位人的就职,由所属法院院长或由检察长主持。

  二、其余司法辅助人员的就职,由有关书记长主持。

  第十三条 晋升
  一、属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文员职程且合格完成培训课程者,根据本法律及其它适用法例的规定获晋升。

  二、拟修读培训课程者,须通过专设的入学试;在拟晋升职等的下一职等工作至少三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或工作至少两年且工作评核为“优”的司法文员可报考入学试。

  三、上款所指工作评核,以举行入学试当年之前的相应年期内的一次或多次工作评核为准,而不论有关工作评核属何职级。

  第十四条 晋阶
  一、在原职阶工作满两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者,即在职级中晋一职阶。

  二、为产生在有关职程晋阶的效果,以为晋阶而规定须在原职阶服务的时间届满当年之前的相应年期内的工作评核为准,而不论有关工作评核属何职阶。

  第十五条 调动
  一、因应部门工作需要,司法文员可藉派驻或征用的方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它公共部门担任职务。

  二、属法院办事处及检察长办公室编制的司法文员,可在此两编制中相应于其所据有的职级上对调职位。

  三、对调的请求须由部门提出,或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司法文员提出,经听取主管司法官的意见,并获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许可后,方可对调职位。

  四、属由部门提出对调请求的情况,须事先取得有关工作人员的同意。

  五、自司法文员接受有关职位之日起两年后,方可重新行使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权能。

第四章 工作评核、查核及纪律

  第十六条 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评核
  一、相关的司法官的管理及纪律机关,每两年对司法辅助人员作一次工作评核。

  二、工作评核以查核报告为根据。

  三、按司法辅助人员的表现给予“优”、“佳”、“良”、“可”、“次”的工作评核。

  四、评为“次”的司法辅助人员须立即停职,并对其提起纪律程序。

  五、如有关司法辅助人员因不可归责其本人的原因而未受评核,则前一次的工作评核继续有效。

  六、为评核而进行的查核,受有关人员所属的管理及纪律机关的规章规范。

  第十七条 纪律惩戒的职权
  针对司法辅助人员的纪律行动,由相关的司法官的管理及纪律机关作出。

第五章 公正无私的保障、义务及权利

  第十八条 不得兼任
  法院办事处或检察长办公室的司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其它收取报酬的公共职务或私人职务,但事先分别获终审法院院长或检察长许可而担任教学或培训职务,以及担任属立法、司法见解或学说等研究和分析的职务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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